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让更多婴幼儿家庭获得公平服务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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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讯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据新华社报道,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修正草案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此次原则上未予修改。

  修改法律,是我国重大生育政策调整确认的“最后一环”。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相应修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今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正后的法律还会继续使用“计划生育”的说法吗?“计划生育仍会是法律的名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说,“我国人口还存在性别、区域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还是需要的。”

  修正草案主要内容

  一、优化生育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

  ●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支持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草案明确,有关税收、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或政策中予以研究规定。

  焦点

  取消社会抚养费

  法律层面再无超生处罚

  此次修法后,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修正草案将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过去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源承载能力通过经济手段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公民的生育意愿有比较大的影响,抑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压力。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人口形势也发生重大变化,有了优化生育政策的基础。

  从人口普查数据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看,我国老龄化形势在加剧。支振锋表示,这种情况下,也应该采取更加包容、友好的生育政策,缓解人口老龄化。

  实施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后起到了一定成效。2016年、2017年全国出生人口都在1700万以上,但是2018年以后,却连续三年下降,而且下降幅度很大。“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1200万,总和生育率为1.3。

  “根据我们对2021年上半年人口出生监测的情况来看,今年的出生人口和生育水平仍然会呈现走低的趋势。”国家卫健委副主任于学军7月21日表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目的就是防止出生人口进一步下滑,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从单独两孩和全面二孩的实施效果看,全面二孩的生育情况没有达到预期,公民的生育意愿不强,而超生的情况越来越少。”支振锋认为,这种情况下,社会抚养费不再适合现在的人口形势和人口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是非常正常的调整。

  配套法规也需修改或废除

  支振锋表示,取消社会抚养费后,现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配套行政法规需要废除或修改。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做相应修改。

  据他介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主要是第41、42条。

  该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规定,按照本法第41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两条删除后,意味着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支振锋说。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处罚措施的取消。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存在对“超生”的党政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纳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标准中。支振锋认为,各省区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做相应修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目前,对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主要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三部行政法规之一,另外两部分别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支振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这三部配套法规也需要修改或废除。

  普惠托育

  实施三孩政策 普惠托育至关重要

  修正草案还提出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规定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据新华社报道,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将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必须有配套支持措施,其中普惠托育至关重要。

  南都记者关注到,国家层面对建立托育服务体系早有部署。早在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首个专门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着力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明确3岁以下托育服务属地方政府事权,要坚持社会化发展托育服务。

  随后,各地陆续颁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记者梳理发现,已有超过一半的省份发布了实施意见。

  然而,一位托育行业人士表示,目前各省份出台的政策侧重点不同、支持的形式、标准也有所差异,尤其体现在普惠标准上。

  “要考虑到普通工薪阶层用得起”

  “普惠”是目前国家在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思路。国家卫健委曾强调,“特别要考虑到普通工薪阶层、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需求和承受能力,让他们用得上、用得起”。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所社会政策室主任张本波告诉南都,价格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目前来看,托育机构的收费价格相对偏高,超过了多数家庭的承受能力。

  “我们建议把普惠托育定义为面向广大婴幼儿家庭、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即普惠价格开展的托育服务。”张本波说,至于普惠价格如何确定,则需要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家庭消费能力、服务机构供给成本以及地方财力等因素,通过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自主确定。

  在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杨菊华认为,应尽快构建政府主导、市场扩面、社会补充,以普惠性、尤其是微型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她同时建议大力鼓励幼儿园向下延伸,将2岁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普惠性幼儿园服务服务体系中,与学前教育同部署、同规划、同推进。“这个可能是尽快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的一个最重要的路径。”杨菊华说。

  而在现实中,家长对托育的位置、价格等有着不同偏好,导致一些地方存在市场需求火热与托育机构“入托率”遇冷的尴尬现状。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洪秀敏刊文指出,未来要精准把握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发展就近普惠托育,持续扩大托育供给总量。

  A08-13版 统筹:黄亚岚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综合新华社 中新网 央视网 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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