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时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带走前东家商业信息 被判缓刑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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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刚任职满一年,离职时却带走了公司的商业信息。2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据南京中院消息,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高管离职时带走公司商业信息

  2015年8月,周某在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其与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承诺书》:承诺离职时,将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公司及客户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015年10月,周某作为运营总监全程负责供应链管理公司与某服装城管委会洽谈合作业务,两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项目计划案,周某掌握相关重要文件。

  2016年8月,周某从供应链管理公司离职后,进入周某妻子与他人新成立的某商务公司。同年11月,成为其法定代表人。之后,周某以某商务公司的名义与某服装城管委会签订《合作书》等文件。

  供应链管理公司知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计推定该《合作书》收益为62万。后经鉴定,供应链管理公司与某服装城管委会制定的一套合作协议所涉及内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两家公司分别达成的协议内容比对结果为相同或实质相同。

  法院: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供应链管理公司任职期间,周某享有提取公司计算机数据的审批权。2016年7月20日,周某提出离职,次日中午,周某以命令符方式登录数据库,将其中的客户名单下载转移至个人U盘。7月22日,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并同意8月底办理离职手续的请求。

  8月5日,周某将《商业计划书PPT》下载至个人电脑。8月17日,周某将企业邮箱中的个人邮箱内的全部文件下载转移至个人电脑,后将上述文件全部带走。

  法院认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某商务公司是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某服装城管委会签订了《合作书》,系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虽然该《合作书》与供应链管理公司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实质相同,但某服装城管委会对其与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的文件内容应当知悉,因此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披露使用。

  而某商务公司与某服装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书》中明确约定第一年服务费用为35.5万元,协议到期后另行商定是否续签。审计报告仅是对第一年收入情况的审计,双方第一年合作到期后是否续签合同尚不确定,由此推定其经营收益为62万没有事实依据,也未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因此,周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但周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供应链管理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因此,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相比较一般工作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更容易获取公司经营的相关数据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数据的提取享有审批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目的应当基于公司利益。行为人出于个人目的而获取公司的数据信息,尽管该行为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仍不能掩盖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信息时代,数据安全至关重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基于保护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目的,对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予以打击。该罪的犯罪主体,往往是公司外部人员,非法进入公司计算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信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提取公司计算机数据的审批权。但该高级管理人员基于个人目的进入公司信息系统并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仍然属于非法侵入,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予以处罚。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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