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11月3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省教育厅对《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我省将实行民非高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严禁无证办学。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所称的民非高教机构,是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机构。
将实行民非高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非高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办学许可的内容应当与民非高教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严禁无证办学。民非高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民非高教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非高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助。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民非高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规范招生行为。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个人进行招生或接受委托进行招生。
民非高教机构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质、资格。民非高教机构应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给予3个月整改期。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年度检查结果变更为“基本合格”;复查仍不合格的,停止招生。
民非高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办学: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任娜 责编 闫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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