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实务指南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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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随着教育和培训行业的迅速发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绝大多数是与退款有关的,本文试图从相关案例中归纳出教育培训合同退款纠纷的一些常见实务问题,供交流参考。

  顾客要求退款,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然后要求退款或要求退一赔三;二是由于培训机构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三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一、培训机构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退一赔三。

  目前市场上的培训机构良莠不齐,有些机构在吸收生源的过程中会采取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这也导致许多消费者以培训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退款,或者要求退一赔三。根据(2020)京0105民初64468号案,法院认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贿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三倍。此案中被告的招生办老师所说的全国严控考试机位,上海仅剩4个机位,从明年起必须从五级开始逐级考试,只有通过被告可以报考,原告作为非医药卫生专业且无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原告作为非医药卫生专业人员,对原告构成欺诈。最后作出撤销合同,退一赔三。

  

  诚然,在这类案件中,很多情况下法院认为消费者证据不足,或认为培训机构虽有不当行为,但并不足以构成欺诈而不支持消费者请求。关于(2021)粤06民终2262号案件,法院认定,虽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所谓的“内部名单”告知冯某已被录取,而非官方网站公告,其行为显然是不当的,但这并不构成欺诈,也没有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二、培训机构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类情况下,一些更明显的根本违约行为更容易得到支持,例如,培训机构停业,擅自将上课地点变更到十几公里之外,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做出具体承诺没有实现等。李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教育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双方签订了《名校报》,确保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果没有通过,就可以全额退款。法庭认为,“不及格,全额退款”是一项有条件的约定,王某的孩子接受训练后,参加常青藤实验中学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成绩未达到录取分数线而被录取,并未被录取,法院认定为“不通过考试”的情况出现,是一项有条件的约定。与“不合格,全额退款”类似的协议基本上属于培训机构的单方承诺,只要其效力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关于(2020)冀01民终12475号案件,双方签署了《韦博国际英语入学注册合同》,学员缴纳学费后,韦博培训学校发布公告称,“总部无力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学校违约责任。

  

  在许多案件中,法院认为消费者一方证据不足,或认为尽管培训机构履行有瑕疵,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并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第三,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教育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宜强制履行。

  合同期间,消费者可能因自身原因不愿再参加培训,要求终止合同,或认为培训机构有违约行为,但法院不采纳,合同能否解除?实际上即使培训机构一方不同意解除,法院仍依据此类合同的人身属性判决解除。对于(2021)京03民终3775号案件,北京三中院认定,尽管原被告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规定合同不得解除、不能退款等内容,但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在消费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合同应解除。(2021)京03民终2525号案件中,消费者提出培训机构存在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消费者所提出的相关事由不属于导致协议解除的根本违约,因此,教育培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现在培训机构要求消费者继续履行,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双方矛盾较大,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义务的基础,因此,教育培训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具有人身属性,强调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消费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履行,因此双方矛盾较大。

  同时,消费者同时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数额。关于吴某与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保健人员、经常更换教师导致照顾幼儿不周以及招收自闭症儿童为由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吴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原因,其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酌情认定吴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原因,其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并酌情认定吴某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件之五》中,消费者一方也是因其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而法院酌定违约金6800元(相当于学费的10%)。

  四、“不得退费”类约定无效。

  像“将不退还学费”“一开就不退钱”这样的约定很普遍,但是否存在这样的条款,消费者因自身原因终止合同,无权要求退款?在实践中,这类条款是培训机构为重复使用预先制定的,而不是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协商的结果。即使此类条款在合同中作了明显的字体加粗等提示,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而被认定无效。在吴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会员须知和合同》约定,吴某若因自身原因终止服务,将不退费。法庭认为,该条款加重了吴某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无效约定。关于刘某与一家公司纠纷案教育培训合同,法院还认定“课程开放,不予退款”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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