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线动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怎么配?闵行卫生监督告诉你~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05-19
手机版

  随着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社会经济稳步复苏,在企业生产按下“快进键”的同时,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也需同步部署。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的最一线力量,关系到员工健康及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工作水平。

  近期,闵行卫监所在对辖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些企业存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有些企业虽然配备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但因身兼数职,用在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上的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面对卫监执法人员的突然造访,略显仓促和不安,言语之间流露出应接不暇。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结果则是最有力的印证,经查,部分单位存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混乱、职业健康检查安排不及时等问题。对此,监督员约谈了相关企业负责人,要求立即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配足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那么,企业到底怎么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才是符合要求的呢?下面,卫监小编告诉你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Q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以兼职吗?需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Q2

  哪些用人单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是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对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行业分类。

  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但未纳入本《目录》风险分类的,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类别。

  Q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

  《职业病防治法》七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Q4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具备哪些能力要求?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Q5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接受哪些职业卫生管理知识的培训?

  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原标题:《【医线动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怎么配?闵行卫生监督告诉你~》

  阅读原文

上一篇:两校交流谋发展 互学共鉴促提升 阜阳实验中学赴义蓬中学进行研学交流活动
下一篇:直通部委 | 2023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本金可延期偿还 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

最近更新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