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史词条:市场史
专题史词条:市场史
原载《市场大辞典》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年
副主编 市场史撰稿 陈先枢
市 场 史
原始市场 在原始社会末期所形成的、没有确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地点偶然进行的物物交换的场所。原始市场是最早出现的市场雏型。原始市场是以原始部落与原始部落之间的群体交换为特征的,没有形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同时交换的客体主要是原始部落消费以外的剩余产品,交换产品的数量、品种都是极其有限的;在交换中没有货币为媒介,而是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易。
奴隶社会市场 由奴隶主支配的,反映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狭小的、分散的市场。奴隶社会市场也就由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取代了原始市场的那种部落之间的交换而形成。主要是奴隶主之间的交换。奴隶社会市场主要在奴隶主集中的城堡内形成,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固定的交易时间;上市交易的商品主要是奴隶主享用的奢侈品、牲畜和兵器等,同时奴隶往往被奴隶主当作商品在市场上任意买卖,这是奴隶社会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此外,奴隶社会市场的规模是极其有限的。
封建社会市场 依据于封建自然经济的以封建割据为特征的狭小、分散的市场。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极其有限。农民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已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实行耕织结合,自耕自食,自织自衣。封建地主和贵族从农民手里剥削的地租,也主要是自己享用,而不是交换。但由于生产力发展,封建社会市场较之奴隶社会的市场还是有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商品种类增多,商品交易场所增加,并形成了一批商业都会城市,市场经营项目也有增加,出现了交易服务的行业,如兑换货币的钱庄、寄存货物的货栈、典当物品的当铺,以及从事商品交换的经纪人、牙行等。
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市场 指近代旧中国畸形的市场。自1840年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一百年中,由于受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压抑,封建社会市场尚未根本瓦解,资本主义市场又不能发展的情况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畸形市场。旧中国市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表明,它不得不沦为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附属物。帝国主义控制着中国海关,掌握了出入中国市场入门的钥匙,同时控制着旧中国重要商埠及国内商品运输线,并通过官僚买办商业网,把旧中国市场变为其倾销工业品和掠夺原料的基地。旧中国市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还表现为由于商品经济及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很低,城乡市场还大量保存着自然经济的特征,各地市场受到人为分割和封闭。此外,旧中国市场上商品交换虽有所扩大,各种服务行业也有所发展,出现了银行、仓库、交易所、信托公司等具有现代市场机能的服务行业,但始终未能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
资本主义市场 为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存在的,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家之间开展自由竞争、自由买卖、完全由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除了有一般的商品市场外还有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技术市场等等。资本主义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极为广泛的市场,同时也是资本家掠夺劳动人民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之间相互倾轧的场所。资本主义市场是统一的国内市场,具有广泛的联系性和充分的开放性及竞争性,是社会生产的前提和依托。资本主义市场的经营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获取超额利润或平均利润,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只是资本家达到上述目的的一种手段。
市井 指古代做买卖的地方。《管子·小匡》:“处商必就市井。”《史记·聂政传》:“政乃市井之人。”古人说:“古者相聚汲水,有物便卖,因成市,故云市井。”也作为市街的统称。在没有正式的交易场地之前,交易先从人们聚居地的水井旁边开始进行,把货物用井水洗涮干净,即“于井上洗涮,令香洁”。同时在井边,既便于人们聚集,也便于人们和牲畜饮水,交换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也是很自然的,市与井有关是可信的。所以市井一词以后就沿用下来了。
日中为市 上古时一种交换的市集方式。太阳正中这段时间内,人们发生物物交换。神农氏(即炎帝)时代大约相当于中国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兴盛时期或父系氏族开始时期。从神农“制耒耜,教民农作”,到耕而作陶”、“尝百草”等传说来看,他领导的部落是以农业为主,且手工业也有一定的发展。因而生产物有了一定的剩余,也有了一定的社会分工,于是有交换的必要和可能。《易·系辞下》记载:“庖牺氏没,神农氏作,列廛于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日中为市”是部落之间物物交换的一种反映。“市”设在原始共同体的边界上,距各原始共同体大约徒步半天的路程,所以必须到“日中”才能为市,而交易结束后,刚好可以步行半天的时间赶回各自部落。当时“天下”的范围也就有限,交换的时间很短,交换范围也不大,是一种原始的物交换形态。“日中为市”即指最初出现和偶然的初级原始市场。
市籍 指商人的户籍。秦汉时期对在市内经营商业的商人专立户籍。有市籍的商人,向官府交纳的算赋(人口税)和车税,比一般居民为重。汉武帝时,颁布成边对象的7条中有4条是针对商人的,即“吏有罪,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即商人),故有市籍五(指过去经商的),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即祖父母)有市籍七”。汉高祖也规定有市籍的商人不得坐车、穿丝绸衣服以及携带武器,并加重他们的赋税。后来又规定商贾子孙不得做官。市籍是秦汉时统治阶级抑商政策的一种具体表现,也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商人进行管理和实行轻商政策、抑商政策的一种管理手段。
周礼市宫 市官即是专门设立的管理市场交易的官职。《周礼》虽不是西周时代的著作,而是出自后人之手,在许多地方加进了后人的想象成分。但《周礼》主要是记录了西周商业、市场情况的一些管理制度。按《周礼》,在城中的“市”内,交易由“司市”和其他各种职务的官职来管理,分工相当细致和规范化。管理市场的官职有:司市、载师、闾师、胥师、贾师、司虣、司稽、质人、廛人、泉府等。司市为市官之长,是市场管理的总负责人,管理“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在司市之下,分许多官职,具体分管市场交易有关方面的事务。其中“载师”管理出租市场地皮;“闾师”管理入市货物;“胥师”管理货物真伪的辨别和区分;“贾师”管理市场物价;“司虣”负责维持市场秩序;“司稽”负责检查服饰、物品是否合乎规格;“质人”管理买卖成交的验证并发契券;“廛人”负责对违反禁令、破坏交易秩序者进行罚款和税收;“泉府”负责管理税务收入,用以调节供求,处理赊欠事务。在西周市场管理制度的影响下,其他诸侯国也设专官管理市场,如鲁有“贾正”,宋、郑、卫有“诸师”,齐有“市椽”,都是管理市场的官员。此外,在临时性的市场上,也没有市官管理市场,评定物价。西周的市场管理官职分工之细,一方面说明商业活动有了一定的发展,需要设官来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业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
前朝后市 也称“面朝后市”。即市场设在官府后面。西周时期,商品流通的发展,促使城市市场日渐形成。在城市建设中,市已成为必要的组成部分。《周礼》说:“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可见在城市中心是官府所在地,左边是祖庙,右边是社稷神坛,市场设在官府后面。这主要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方便他们的需求。前朝后市也是奴隶社会关于设立市场的一种制度和模式,反映了奴隶主统治者对市场的设立场所有严格的规定。
坊市制 中国古代官府对市场的管理制度。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前期,城市的住宅(坊)都是和商业区(市)严格分开的。据《考工记》和《周礼》记载,市场设在王宫后面(前朝后市),有固定范围,由指定的门出入,市门按时启闭。市内店铺各按地段排列,官府设司市管理,交易的商品也有限制。直到唐朝前期,仍遵守这种坊市划分的制度。唐朝长安东西两市在皇城的南面,各占两坊之地(六百步),四面有围墙,市门正午开放,傍晚关闭,不准夜市。州县治所,也各有市,市外不得买卖。在市内坐商地位十分低下,法令还规定有的地方官员不得入市,所需物品由仆役上市购买,这种制度表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低,同时也反映了封建等级制度森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唐朝后期,在邻近市场的坊里有小手工业者在作坊前设店售货,同时也有摆小摊开饮食店等商业活动,交易时间有了突破,大城市出现了夜市。至北宋中叶,坊市界限以及营业时间的限制完全打破。商人在缴纳住税的条件下,可以随处设店,同行业也不一定在一起,零售店和饮食店主要分布在街巷,可以临街而市,并有沿街叫卖的流动商贩。资本较大的批发商业,则按行业相对集中在一定的交通方便的地方,从而出现了专业性的批发交易市场。明、清以来,商业进一步发展,渐成近代市场规模。
长安九市 西汉时期长安的市场格局。古代在长安城内居民区设置九处交易场所。从中国历史来看,秦汉至隋唐,都在城中的固定地点设市,便于管理,汉代的市场以长安最为繁荣。当时长安有“东市”和“西市”,《三辅黄国》记载,长安市有九,都是二百六十步见方,三市在道东,六市在道西,每四里组成一市,市里集中各地商人营业。这些市都在突门(又名光门)横桥大道的西侧。史书上称东市西市分别指道东三市和道西六市而言。东汉班固在《西都赋》中云:“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后张衡在《西京赋》描绘:城内大开九个市场,通城墙开城门,旗楼五层,俯察市内大街小巷。各种货物从四面八方会集于此,有如群鸟集林,卖者赢利加倍,买者货物齐全,各地来的商人和小商小贩生意兴隆。由此可见市场规模之宏大,市场交易之繁盛,出现了“诸方异物,四面而至”的盛况。长安九市的兴旺也反映了唐代开元、天宝年间,由于经济的繁荣,出现商品交换十分活跃的局面。
草市 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城郊和交通要道的定期集市的通称。各地有俗称:例如,广东、广西、福建等地称墟;川黔等地称场;江西等地称圩;北方称集。草市一词始见于东晋《水经注》。据《资治通鉴齐纪》,和帝中兴元年(公元501年)有“草市尉”记载。胡三省注“壶城六门之外,各有草市,置草市尉司察之。”当时的草市已设专门的官吏管理,经营规模比较大。隋唐以来,特别的唐中叶以后,草市已较为普遍,并初具规模。另外,离州、县城较远,在交通便利的地点因商业需要而自然形成的市,也称草市,它大都位于水陆交通要道或津渡或驿站所在地。唐杜牧在《上李太尉论江赋书》中云:“江淮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尽居其间。”草市命名用意,或说因市场房舍用草盖成,或说因初系买卖草料的市场。随着商业的发展,草市慢慢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定期的商业活动地点,并有固定的店铺和酒肆,往往成为农村集镇的雏型,陈谿在《建德草市歇马亭并天主院等记》中记载:从前商人往来,若无投宿的地方,因而在建德乡立起一个草市。近代草市旗亭旅舍,房屋相连,珍贵的货物都有,享用的器具全备,成为兴盛的商业区,成为农村区域内的小交易中心。
墟市 亦称“墟(虚)”。中国南方农村的定期集市。起源于周之际,多在农村,成为传统的农村贸易组织形式。唐柳宗元《童区寄传》云:“之虚所卖之。”宋钱易《南部新书》云:“端州以南,三日一市,谓之趁虚。”吴处厚《青箱杂记》云:“岭南谓村市不虚。…… 盖市之所在,有人则满,无人则虚,而岭南村市满时少,虚时多,谓之为虚。”清屈大均《大东新语》卷二:“粤谓野市曰虚。”各地称呼不一,南北有别。隔日,或逢一、三、五日,或逢二、四、六日,或隔五、隔十日举行的买卖活动,称为“集日”、“墟日”、“场日”或“亥日”。去市场买卖物品,称“赶集”、“赶场”或“趁墟”。集市贸易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补充,农民为买而卖,调剂余缺。所以它的作用相当大。参见“草市”。
朝市 指上午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市场。《周礼》记载:“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西周时代,像镐京那样的大城市商品流通比较发达,市场按不同交易对象而分时间进行,有大市、朝市、夕市之分。大市的交易主体以贵族大商人为主;朝市主要是一般商贾,开市时间在上午;夕市以小生产者和小商小贩为主。
夕市 即傍晚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市场。《周礼地官·司市》记载:“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西周时代,市场分为大市、朝市、夕市,参加的交易对象也有严格的区分。显然,在夕市中是以“贩夫贩妇”(小商贩)为主。他们多在市场近处居住,所买卖的多是一般人民生活日用的低廉商品,所以“夕时而市”。
墟集 中国乡村以及城郊定期进行的商品交易市场。各地名称不同:北方称集,南方称墟、圩、西南部分地区称场。在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墟集贸易是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庸。新中国成立后,对墟集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新型的集市贸易。集市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成为社会义流通渠道的必要补充,不同于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参见“墟市”。
牙行 有两种含义:(1)古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说合交易,并收取佣金的商行。最初说合牲畜买卖,称“租驵会”,后来逐渐扩展到各种买卖,称牙人、牙郎、牙侩、牙商。唐宋以后带有行会性质,承担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的责任。早期牙人有提供情报、便利成交的作用,到封建社会后期,则成为一种具有封建特权的居间商人。他们没有或有很少资本,凭向官府交税、贿赂,取得垄断农副产品市场的特权,操纵价格,强行购买,低价付款,人们称之为“白的”“行霸”。明清时规定,开设牙行要经官府批准,领取牙贴,缴纳牙税。过去通商口岸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家,也称牙行。近代牙行又称行纪、牙纪。(2)古时南方对市集的一种称呼。
市侩 即“牙侩”。旧社会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以拉拢买卖,从中进行剥削为职业的居间商人。后来泛指唯利是图、庸俗可厌的商人。
夜市 夜晚开放的市场。古代实行坊市制度,市场有地点和时间的限制。从商周至唐代前期,市场设置地点由官定,市门启闭也定时。唐代各市,日中开市,击鼓二百下,日没前七刻散市,击钲三百下,严禁夜市。唐中叶以后,随着商业的繁荣,开始出现了政市,虽禁而不能止。不仅长安有夜市,且东南地区扬州、苏州、杭州等城市都有夜市。从宋代开始到现在为止,夜市相当普遍。它能方便人们的生活,是经济繁荣的象征。
宫市 (1)中国封建皇帝为游乐而在宫中所设的方肆。《金楼子·箴戒》载:“汉灵帝时,作列肆于宫中,使采女贩卖,更相盗窃,斗争之声,闻于人间,帝著商贾服,饮宴于其间。”唐中宗曾“遣宫女为市肆,鬻卖众物,令宰臣及公卿为商贾,与之交易,因为忿争,言辞猥亵。上与后观之,以为笑乐”。(2)指唐德宗时(公元780—804年)派宦官在长安购买民间货物。采买中,低价强买,或竟不付价,实行掠夺人民深受其害。白居易《卖炭翁》生动描写了一场掠夺烧炭老人的情景:“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而采办人员则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它充分表现了“苦宫市也”。
互市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与边境少数民族之间或中国和外国之间贸易往来的统称。汉初同南越、匈奴通商,是中国最早的互市。匈奴人常以其特产马匹和毛皮向汉人换取手工艺品、丝帛及农副产品等。汉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了丝绸之路,同西北边远地区的贸易逐渐繁盛,同外国各地的通商曾远达大秦(罗马帝国)。魏晋以后,西北陆路贸易更繁荣,海上贸易也开始发展起来。隋在西北边境设交市监,唐初改称市监,监督互市;并在沿海设有市舶司,开始有专管对外贸易官职。自唐以后,海路通商地位逐渐超出陆路通商。隋唐时代曾与突厥、回纥、吐蕃、南诏、靺鞯以及五代时崛起于北方的契丹等互市;同时与阿富汗、土耳其、伊朗、伊拉克等国进行贸易,由此加强了汉族同少数民族地区及国外贸易的经济往来,促进了汉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宋、辽、金、元在边境设榷场互市。明设马市,在海上设准贡舶互市。清初实行海禁,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开禁,但限在云台山、宁波、漳州、广州四个地方。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后限广州一地。鸦片战争后,对外贸易逐渐带有半殖民地半地性质,与过去的互市根本不同
关市 有两种含义:(1)指设在交通要道的市集。(2)专指边境互市市场。关,交通要道;市,贸易地点。关市起源于汉代,《史记·匈奴列传》记景帝和武帝时均与匈奴通关市。设关市就是在边境一定地点设互市市场;通关市则指开放边疆互市。互市市场的兴、废、止,由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所决定。关市的开放,对加强汉族同其他少数民族及外国的联系有重大作用。
贡市 随贡使至指定地点的互市。唐及以后封建政府开马市,其中部分属贡纳,由贡使解送至指定地点交割,给予一定数量金帛或茶盐等物作答礼。随贡使同来出售牛羊马匹的准许自由买卖。明代盛行“朝贡贸易”。明代甘、青、川、藏一带的藏族地区与内地的关系密切,明初任命藏族首领为各级官吏。法王、佛子、国师的承袭经明王朝册封。因此,藏族定期到内地进行朝贡贸易。指定秦州(甘肃天水)、洮州(四川雅安)、雅黎、打箭炉、岩州、松潘(均在四川境内)等地为藏族与内地互市的地点。除大量茶马交易外,藏民还以犀角、盔甲、马剑、毛毡和佛象等换取内地布帛等日用品。为了边境贸易的方便,明朝廷修通了西藏到内地的驿道。在新疆维吾尔民族居住区也建立了许多朝贡贸易的互市,如明朝于洪武、永乐年间在嘉峪关到哈密一线的哈密、安定、曲先、阿端、罕东、沙州、赤斤、蒙古等有卫所的地方建立了贡市。这种贸易在少数民族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另外,明朝时,海外诸国与明王朝之间进行的以“朝贡”为名的有限贸易,也属“朝贡贸易”。不仅限制贡期,而且限制贡舶数量。它是明代对外实行闭关政策的产物。
马市 中国封建政府以金帛和茶盐之类物品同少数民族换马的互市。始于唐玄宗时,“岁许(突厥)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以金帛市马。”乾元(公元758-760年)以后,与回纥大量换马,而“回纥恃功,岁入马取缯,马皆病弱不可用。”造成唐政府极大负担。五代至宋则以茶换马。明永乐初在开原南关、开原城东、广宁(今北镇)开马市,前者专对海西女贞族,后两处对蒙古族。成化时(公元1465—1687年)又设抚顺、清河、瑷珲、宽甸等马市,主要以绢布或经官府许可的商品易马,清雍正年间,在四川边境同少数民族用盐换马,在张家口、古北口等地所设的马市(以茶换马)停止,到咸丰时马市全停。
茧市 中国蚕桑产区买卖蚕茧的市场。江浙等地均有,以广东产茧中心最盛。蚕茧成熟时开市,届时各地购茧商人云集,交易频繁。买茧商人须预先在茧市登记。蚕茧上市后,由茧市账房评价,向茧商、蚕户双方索取佣金。茧商则利用蚕户急等钱用的困境,压价杀价,转嫁佣金,克扣茧户,获取额外利润。
工商食官 中国奴隶社会时,政府役使奴隶经营手工业和商业的一种制度。西周至春秋时实行。从事手工业的奴隶和从事商品贩运的奴隶,都隶属于官府,供王府或各封国当政的奴隶主贵族驱使。工是官府的工,商是官府的商,官商和官工世代为奴,没有人身自由。为了便于统治,商业奴隶只能在城市指定的地点聚居,“处商必就市井”、绝对禁止与其他贵族和平民杂居。地位排在庶人之后。同时官府派有专职官吏“贾正”、“工正”对工商奴隶进行监管,他们世代为奴,不准迁徙改业,官府只给以极菲薄的衣食生活资料,这就称“工商食官”。后来,“工商食官”的格局虽打破了,但工商食官所形成的“官商”思想和作风仍对后世产生消极作用,成为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意识形态和习惯势力。
博易务 宋代官设贸易机关。《宋史·食货志》记载: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八月,置饶州景德镇瓷窑博易务”。
市舶司 宋代为管理对外贸易而设置的机构。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取得广南以后,在广州设置了“市舶司”,管理外贸事务。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又在杭州、明州设“市舶司”。当时,连同广州一起叫“三司”。三个贸易港中,广州最大,最繁盛。广州的外贸收入常占三司的十分之九。哲宗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设泉州“市舶司”,第二年又在密州设市舶司”。南宋孝宗隆兴时期(公元1163—1164年),在秀州、温州、阴军三处设“市舶司”,但贸易额不大。两宋的市舶司制度,在唐代市舶司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职责有四:一是管理舶商;二是征收舶税;三是低价收购舶货;四是对“抽解”“博买”的所得舶货,进行处理。元代沿用。
贡舶 中国对中外互市船舶的通称。其含义在各时代不一致。唐宋元时对于中外互市商船统称市舶。明初只许外国使节所乘船舶(即贡舶)驶来中国,并允许附带商货,商船(当时名商舶)则禁止进港口本国商船不许出海。明朝的市舶即专指贡舶。这是明代政府实行闭关自守的策略之一。到清代,市舶则专指外国商船。
勘合贸易 “勘合”指贸易凭证。明朝时,中国和日本两国邦交正常化,贸易频繁,但“倭寇”猖獗,为了防止“倭寇”假冒日本使臣和商人,便实行了“勘合贸易制”。日本商船来中国必须持有明王朝所制发的“勘合”,才许贸易。
驵会 也称“驵侩”。汉代说合牲畜交易的人,后演变为牙商、牙行。《史记·货殖列传》:“节驵侩”裴骃集解引徐广曰:“驵,马侩也。”《汉书》作“节驵侩”。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是居间性商业的早期形式。
邸店 亦称“邸舍”或“邸阁”。中国城市中供客商堆货、寓居、进行交易的行栈。东晋南北朝时已出现,隋唐增多。《唐律疏义》卷四《平赃者》:“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估卖之所为店。”似邸与店别,实际上两字连用。唐代长安等大都市,市场四面都设有邸店,少则百余处,多达三四百处,为客商说合买卖,兼营旅馆、堆栈,供客商寓居并堆放货物。宋都市中除邸店外,还有专供堆货的堆垛场和塌房。
质库 当铺的旧称。以收取财物作低借钱牟利的店铺。起源很早。南北朝时寺院已经营质库。后达官贵族亦多以此为职业。唐宋时很兴盛。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民俗》称,当时质库掌事,须穿皂衬角带,不戴帽子。元代称解库、解典铺,明代称当铺、典铺、解铺、典当等。清以后多称典铺。国民时期,当铺仍很盛行,是吸吮贫苦人民膏血之所。
皇商 直接为封建政府、皇宫和军队采办官方用品、奢侈品和军需品的封建特权商人。盛行于清代。皇商领有官帑,独占某些重要商品的贸易,有减免税收的优待。还凭借封建官府势力排挤同行和搜刮人民,因此积累了巨额财富。清代山西介休的范姓皇商,早在明末清初就是在张家口从事满蒙贸易的大富商。清代为内务府皇商,为清政府运送军粮,出资支援军需,得到清廷的赏赐和荣誉,成为全国有数的商、盐商以及兼营许多特种贸易的富商巨贾。王登库、靳良玉、王大字、梁嘉宾等都是清初有名的皇商。
市易司 (1)宋朝设置专管西北民族地区贸易的机构。宋在秦凤路设市易司,主要对西北少数民族贸易进行管理,其中以高昌的互市为主。市易司年收入达二千万贯以上。高昌通过榷场,把白迭布、毛织品、皮革、乳香、珠玉、琥珀、玛瑙等大量售给宋人、辽人和金人,换取茶叶、丝帛、铜钱、白银等。(2)亦称“市易务”,官署名。北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推行市易法时特设的机构。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提举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由监官和提举官负责。任务是:估定物价,平价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缺货时卖出;借贷官钱或赊销货物给商贩,收取一定的利息;采购三司所属各司、库、务需要的物资,对于增加财政收入,打击大商贾在市场上的垄断势力有一定的作用。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改名平准务。
四大名镇 明清时期闻名全国的四个工商业繁盛的镇市。即河南的朱仙镇、湖广的汉口镇、江西的景德镇、广东的佛山镇。在明代中叶开始出名,清代更加繁荣。其中,朱仙镇在河南开封县西南45里,是南北水陆交通要道,有名的商品集散地。景德镇以产瓷著名,成为全国公认的瓷都。汉口镇襟江带汉水,交通便利,有20多万户人口,五方杂处,百艺俱全,是以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六行为最发达的商业大镇。佛山盛产铁器,纺织业也很发达。四大镇的形成,是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
牙商 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并抽取佣金的居间商人。近代又称“经纪”,也称“掮客”。参见“牙行”
江南五府镇市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苏、松、杭、嘉、湖五府地区的镇市。它们大都是商业比较发达或拥有特种手工业而著称于世,尤其以丝纺业和棉纺业著称。江南五府中在当时比较出名的大小镇市有30多个。如吴江县震泽镇在元代是一个萧条的村市,居民几十家,明代成化年间发展到三四百家,嘉靖年间又增长一倍多,明末已成为著名的丝纺业镇市。盛泽镇明初只有五六十户人家,到明未已成为拥有五万人口大镇。
商会 商业资本家组织的社会团体,以维持其营业利益为目的。从事收集国内外市场情况,调处工商业内部纠纷,介绍进出口贸易等活动,并代表商人利益与政府交往。中国的商会于清未开始,随后在各州县及大中城市建立,并有全国和全省性的组织组成人员一般为商业同业公会会员或商号会员,往往被大资本家或地方士绅把持。有的还有武装。新中国成立后,旧商会解体,组织了工商业联合会。
商馆 广义指欧洲各国商人在世界各重要商埠所设易和居住的场所。狭义专指19世纪外商在中国广州所寓居的13所商馆。四周有清政府筑的围墙,使之和中国居民隔离,居住的外商须受行商管理,不得携带军器等。实际上成为殖民主义者进行侵略活动的据点,不受清朝法规约束。1857年英国侵略军进攻广州时,为中国人民烧毁。
商埠 经所在国家指定准许外国人前来通商的地方。中国近代商埠分“约开商埠”与“自开商埠”两类。前者指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开放的商埠;后者指中国政府自行宣布开放的商埠。在旧中国,商埠遍设在沿海沿江各口岸、铁路沿线、各省内地以至边陲地区,总额达107个,其中约开商埠73个,自开商埠34个。此外,还有因外商违约在未开辟商埠之地通商的。
十三行 位于广州的“洋行”“洋货行”“外洋行”。鸦片战争前经广州官府特许垄断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具有官商性质。相传十三行名称起源于明代,行数时多时少,并不固定为十三家,一般为十行左右。清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后,与西洋各国贸易仅限广州一处,其业务更发达。一般对官府负有承保和缴纳外商船货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指令及管理外洋商船人员等业务。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须经由洋行买卖。初为牙行性质,后为自营买卖。1842年《南京条约》订立后,其对外贸易特权被取消,乃至没落。
赤白贸易 土地革命时期苏区与白区之间的地下贸易。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利用城镇地下关系,建立了一条赤白贸易线。以此打破国民党的政治经济封锁,沟通苏区和国民党统治区的贸易往来,解决根据地军民的困难,减少奸商的中间剥削。当时贸易商品主要是盐、粮食、布匹、药材等。1930年,中央在闽西永定县设立“武装通讯分社”,负责地下交通和保护物资运送的工作。1931年,湘赣边区莲花县成立了“赤白贸易所”,以山地古坳为交换点。此种贸易为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展对白区贸易工作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红色圩场 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农村集市。当时井冈山和瑞金中央根据地革命政权,为了巩固和发展根据地,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活跃根据地经济,发展生产,解决军民吃穿问题,支持建立红色圩场,以沟通根据地内外物资交流,促进根据地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的有遂川县草林圩场,宁冈县大陇圩场,瑞金县壬田圩场等。
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指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独立自主的、统一的国内市场。有以下特征:(1)以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2)由国家调节和管理的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金市场、产权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等在内的市场体系;(3)打破城乡分割、地区封锁,商品按自然流向流通,各地区之间、各大中小城市之间以及城市与农村之间、横向经济联系密切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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