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错考场致高考语文零分:招生办以“缺考”处理考生是否违法?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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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的高考已经落下帷幕。

  经过十二年苦读,学子终于在高考战场结束“战争”。但是,等待高考分数同样可能会有忐忑和焦虑的心情。不仅如此,填报志愿也是重中之重,每个地区的招生方案、各个学校的招生简章……都是需要去一一了解的。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2023年的高考已经落下帷幕

  借着高考这个话题啊,陈律师本期和您聊聊涉高考的行政诉讼案。

  也许你会说,高考行政诉讼?是考生去起诉了?

  是的,在这些涉高考行政诉讼案件中,有考生因为坐错考场、答错高考语文试卷,被省招生办以“缺考”将当年高考语文计分为零分;有考生称其高考结束后查分由开始的586分变为364分,怀疑高考试卷被掉包;也有考生质疑清华大学在录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陈律师会分三期文章讲讲这些案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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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文章,陈律师说说“坐错考场致高考语文零分”行政诉讼案件。

  2013年6月7日,原告南某在某中学考点参加2013年高考,在进行语文科目的考试时,发生坐错考场、答错语文试卷的事件。

  南某是文史类考生,考号为0402110019 ,所在考场为“文史类第01试场”,而考试当天南某却进入“单招综合类第01试场”,坐在考号为0402 810019的座位进行语文考试。南某坐错考场,巧的是考号非常相似啊,这可能是南某坐错考场的因素之一。

  

  巧的是,南某的本人考号和其坐错考场位置的考号非常相似

  这种情况下,省招生办根据文史类第01试场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记载,考号为0402110019的考生语文考试缺考,就对南某的语文成绩计分为零,并在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南某拿到这个分数肯定是不能接受啊,认为招生办没有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违规处理办法认定“违纪”,以省招生办作出的计零分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省招生办给南某语文成绩计分为零分的行政行为,并要求法院责令省招生办重新计分、重新录取。

  

  南某认为招生办没有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认定“违纪”

  但是,招生办觉得,它自己作出了高考成绩认定,这个计分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应通过专业程序进行复核。另外,南某自己坐错考场 ,答错语文试卷,招生办作出高考语文成绩计零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是招生办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南某的诉请。

  经审理,法院认为:

  省招生办作为高考的招生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具有对招生考试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及高考分数的发布职责。南某提起的本行政诉讼符合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起诉条件,南某要求撤销高考语文成绩计零分的诉讼请求属可诉的行政行为。

  

  陈律师认为招生办作出的计分行为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认定的可诉行政行为

  但南某称招生办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违规处理,法院则认为:坐错考场、答错语文试卷的行为并非《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列举的违规行为,被告无须以“违规”履行相应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招生办给考生高考语文成绩计零分之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二、招生办以“缺考”处理考生坐错考场、答错语文试卷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支持了可以就招生办对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计分的行为提出行政诉讼,但是认为招生办对考生做出的“缺考”处理,并非属于应当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的违规处理,因此不涉及行政行为违法。

  下期,陈律师将和您聊聊高考试卷“掉包”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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