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注册登记申请指南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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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从成分上来划分,主要包括植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一、饲料定义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境外饲料生产厂家输华资质

  2.1海关总署输华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 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具体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 业信息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以及注 册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名 单

  2.2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根据农业部的监管,进口宠物食品,宠物保健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部分单一饲料(1773列明)等产品均需要申请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

  三、进口申报

  (一)录入须知:饲料申报货物用途为“饲用”,检验检疫名称选择相对应的饲料类名称。

  (二)随附单证: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 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产地 证书、提单、发票等,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 或者地区检疫证书。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口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要求, 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饲料进口商应在签订 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通过“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 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海关提出 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发证部门:海关总署或授权的直属海关。

  注 意 事 项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上 的 申 请 单 位 应 与 国 外 官 方 证 书 收 货 人 、贸 易 合 同 签 约 方 一 致 ;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上 的 品 名 、产 地 、输 出 国 家 (地 区)、用 途 、指 定 监 管 场 地 /查 验 场 、目 的 地 、运 输 路 线 等 信 息 应 与 报 关 单 、检 疫 证 书 、贸 易 单 证 上 的 内 容 一 致 。

  2.检疫证书: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 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检疫 证书,是指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文件,如“植物检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动物健 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等。 发证部门: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 注意事项:海关总署已与部分国家相关产品检疫证书 样本达成一致,此类产品进口时随附检疫证书的证书格 式、备案签字官、官方印章等都必须与海关总署备案的信 息一致。

  3.原产地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饲料产品可提 供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 书和原产地声明,从而享受协定税率。

  发证部门: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国家的指定签证 机关。

  注意事项:不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的进口饲料产品可 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产 地证明从而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 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 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四、饲料进口企业注意事项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GB 10648-2013)。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海关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进口饲料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外发生的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进口饲料出现安全卫生问题的,可能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饲料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海关报告。进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海关可以责令进口企业召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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