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秋季开学起实行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08-18
手机版

  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心托幼行动方案精神,近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和体育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了安庆市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新标准将于2023年秋季开学起实行,收费标准适用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通知》规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明确,公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省一类园800元/生.月;市一类园700元/生.月;县(市、区)一类园600元/生.月;普通园500元/生.月。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不超过960元/生.月。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收费标准分别为:A类园1240元/生.月;B类园1040元/生.月;C类园840元/生.月。独立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不超过1480元/生.月。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半日托服务按全日托相应标准的 60% 计算;开展寒暑假托育服务,可在相应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计时托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协商约定。

  《通知》要求,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级发改、财政、教育、卫健等部门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原标题:《明确!秋季开学起实行》

  阅读原文

上一篇:汛期科学避险至关重要
下一篇:云南加快推动旅游高质量转型升级

最近更新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