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心理研究丨职业荣誉感是实现“不想腐”的高级自律

栏目:学前教育  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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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自律水平,需要着力增强公职人员的自尊和荣誉感。自尊是自律的源头,是个人基于自我评价产生和形成的一种自重、自爱、自我尊重,并要求受到他人、集体和社会尊重的情感体验。自尊是人格自我调节结构的心理成分。荣誉感是个体在集体中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得到了集体(团体或社会、国家)的认可而给予个体在某集体中的特有殊荣,获此殊荣的个体在集体给予殊荣的影响下而产生的一种积极向上、富有正面意义的心理感受,时常伴随着“自豪”“优秀”等一系列的积极情绪体验所产生的个体心理现象。荣誉感也称名誉心理,是一种追求光荣名誉的情感,库利称为“求荣誉”的心理,托马斯称为“求荣誉”的愿望。这是由个人自尊心、名誉感、光荣感、好胜心、自我感、集体主义情感组成的一种复杂的道德情操。

  荣誉需求是人重要的精神需求之一。荣誉是一个人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相统一的体现,荣誉感是一个人自我存在感的确证。道德荣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履行道德义务所给予的褒扬和赞誉,道德荣誉感则是指个人对这种褒扬和赞誉的主观感受或自我肯定性的心理体验。对荣誉受损的担心,可以促使人发展自己某种能力和品质,可以使人检点和约束那些有可能导致荣誉受损的品质。因此,一个拥有强烈道德荣誉感的人会以践行道德为荣,以履行道德义务为己任。强烈的道德荣誉感,能净化道德行为中的一些非道德的杂质,使道德行为成为人内心高尚道德品质的真实而自然的呈现。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荣誉是对人们行为所作的公认的客观评价,即社会褒奖,又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即由某种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感情上的尊严感。从客观评价、社会褒奖方面来看,荣誉既是对人们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集体的行为所作出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国家、社会、集体通过这种肯定树立起一种行为价值导向,在这个意义上,荣誉是社会性的精神引导和与之相应的行为激励。从个体意识、主观体验方面来看,荣誉是超越具体的物质功利所得到的精神享受和愉悦,它令人纯洁高尚;作为精神力量,荣誉此时体现为人格的升华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情感体验、精神力量两方面的融合,引导人们意气风发、积极向上地为社会作出贡献。在此过程中,人们得到社会的鼓励和回报,同时亦得到了最高尚的情感满足,把人生的需求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相反,如果荣誉沦丧,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社会精神导向的迷茫或苍白无力,任其泛滥将会导致社会基本价值体系瓦解、崩溃。对个人而言,则可以说是精神支柱的倾倒,伦理道德的失落。一个没有荣誉追求的社会,自然是物欲横流的社会。休谟说:“通过热切而不懈地追求世俗的声望、名声、荣誉,我们经常省察我们自己的行为和举止,考虑它们在那些亲近和尊重我们的人们眼中的形象怎样。这种仿佛在反省中打量我们自己的恒常习惯,使我们所有关于正当和不正当的情感永葆活力,使本性高贵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人产生一定的敬畏。这种敬畏,是一切德行的最可靠卫士。”赫胥黎在论及荣誉感对犯罪制约的重要意义时说:“对人们反社会倾向最大约束力并不是人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对……舆论的畏惧。传统的荣誉感约束着一些破坏法律、道德和宗教束缚的人们;人们宁可忍受肉体上的极大痛苦,也不愿与生命告别,而羞耻心却驱使最懦弱者去自杀。”有了羞耻心,我们才能节制自己的行为,不做庸俗卑贱的事情,有尊严地生活;有了羞耻心,我们会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而难为情;有了羞耻心,我们做错了事会感到惭愧;有了羞耻心,我们会觉得太辜负了他人的期望而内疚。

  荣誉感可以把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变成一个人的内心信念和自觉要求,促使他把这种信念和要求转化为相应的道德行为;而唯有知耻,才会自律。增强公职人员的自尊心和荣誉感要及时,奖惩分明。汉代刘向在《说苑》中讲:“有功而不赏,则善不劝;有过而不诛,则恶不惧。”奖惩是一种价值导向信号。奖赏什么行为,惩罚什么行为,体现着一个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尊崇什么、贬斥什么,也是在告诉人们何者为荣、何者为耻。社会心理学学习理论中的强化学说认为,人们之所以会表现出某种行为,是因为在做出这种行为后会受到某种强化——即紧随着该行为而来的是某种人们乐于接受的后果(奖赏性的积极强化)。相反,人们之所以不去表现出某种行为,是因为在做出这种行为后会出现某种令人不愉快的后果——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消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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