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在课外培训机构受伤 经营者担责
柳州一名5岁女童在课外培训机构受伤,责任谁来担?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近日有了最终结果。
梁老板在其经营的柳州市鱼峰区一家乐器租赁部里设了一个教学点,教授钢琴弹奏等技能。5岁女童小王在教学点学习2年后,进行一次钢琴比赛彩排。彩排结束后,小王经过教室时,左脚被教室玻璃门下方松脱的不锈钢包边墙裙割伤……教学点的助教与小王的母亲赶紧将小王送到医院救治。小王治伤花了3000元医疗费。
事发后,梁老板表示,自己虽然没有对玻璃门及不锈钢包边墙裙情况作特别警示,但是已通过口头方式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因双方赔偿问题谈不拢,小王的母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老板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梁老板认为自己属于自然人从事经营,不属于教育机构,且事发时小王的母亲也在场,是监护人监管不力,应由监护人担责。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事发时,小王年仅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老板是乐器租赁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包括组织音乐培训,其经营的教学点也属于为儿童举办的传授技能的教育单位。只要儿童处在教育机构管理之中,教育单位就要承担教育管理职责。
鉴于梁老板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玻璃门及不锈钢包边墙裙情况进行检查,或采取防护措施,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建立了防止儿童伤害事故制度,以及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法院认为梁老板对小王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小王被割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梁老板辩称小王母亲在现场,应负监护责任,但小王是正常通行教室玻璃门时被割伤,小王母亲对此并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梁老板赔偿小王1562元。梁老板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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