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骑摩托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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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初中生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小孙和小夏是初中同学,家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某村,两人相约前往同学家中玩耍,后小孙借来摩托车,要求小夏送自己回家,随后小夏驾驶该摩托车在送小孙回家的途中与刘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导致小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夏和刘某承担同等责任,小孙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小孙请求由刘某赔偿其损失26001.66元,小夏赔偿21125.13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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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同学小孙明知小夏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仍要求其送自己回家,应当认识到在此情况下驾车存在危险,故小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小夏送小孙回家并未谋利,可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小夏的赔偿责任。
小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夏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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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小孙和小夏均系未成年人,且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疏于对孩子的看护,导致两人在不具有驾驶摩托车的条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且留守儿童较多,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现象时有发生。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无论是否在孩子身边,都应尽到监管责任,对子女履行好教育、培养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3年第 90 期
总第 637 期
作者:张宇林
原标题:《初中生骑摩托车出事故,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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