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最新变动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
(图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通知》共包括5个方面:
一是提高无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深圳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是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深圳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是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承租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是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五是业务办理的其他要求。为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求,引导职工高效便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明确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提取方式和提取频率办理业务;同一个时间段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只可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实际月租金等相关要求。
《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职工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此期间月份的租房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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