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久利债券 (007323):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22:01:37 中财网
原标题:永赢久利债券 :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4】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2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介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0月31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22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提示..................................................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3、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兼客户服务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0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硕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郑凌云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厉大业先生,博士,15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牟琼屿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融国际信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产品名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1永赢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03-222019-12-192永赢永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03-222021-01-203永赢丰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04-022019-09-274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04-022019-09-275永赢瑞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04-022021-01-046永赢聚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08-282019-12-197永赢祥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0-12-8永赢恒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1-012019-11-229永赢润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1-012019-11-2210永赢诚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1-07-11永赢通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1-222019-12-1112永赢昌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1-292019-12-1913永赢宏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2-052020-06-1814永赢伟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12-132019-12-1915永赢颐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1-182020-06-1816永赢中债-1-3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9-03-142020-03-2017永赢泰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4-112020-04-1618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5-092020-06-1819永赢悦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5-092022-08-2920永赢凯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5-172022-02-0721永赢惠泽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2019-06-05-22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2019-06-172021-01-0423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7-112020-07-3124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7-18-25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07-242020-07-3126永赢开泰中高等级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08-282020-11-0927永赢淳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10-172021-06-2328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12-05-29永赢元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0-02-28-30永赢卓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1-01-202022-02-0731永赢通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1-06-23-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吴玮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12.81亿元,比去年末增加0.27%。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七十九只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浦发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浦发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浦发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浦发银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9】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2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为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3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003,129.90元,折合200,003,129.90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89元,折合9.89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00,003,139.79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0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0年1月14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直销线上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线上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线上渠道申购的最低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申购费率M<100万元0.80%100万元≤M<300万元0.50%300万元≤M<500万元0.30%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元/笔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Y<7日1.50%Y≥7日0%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微信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的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5,499,900.00元
申购份额=5,499,900/1.0500=5,238,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8,000.00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Y<7日1.50%Y≥7日0%例三: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赎回2赎回份额(份,a)10,00010,000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 b)1.10001.1000持有时间T6天40天适用赎回费率(c)1.5%0赎回总额(元,d=a×b)11,00011,000赎回费用(e=c×d)165.000赎回金额(f=d-e)10,835.0011,000.00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申购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持有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自2020年3月30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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