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蒙古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受教育权的内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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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的法律备考中,宪法里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高频知识点,因此,我们能够结合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公民基本权利之受教育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以上表述我们能够把受教育权分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这一部分的挖掘,有利于对于有基础待突破的学员给予帮助,所以知识点深度思考是必要的。
二、受教育权同时也是义务
公民受教育,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并不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是有关社会发展、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大事。因此,法律规定受教育义务,是对公民的约束和要求,带有强制性。
案例:在广西黑龙关乡的罗某与黄某的子女原就读于黑龙关乡第一中学,但因各种原因未完成义务教育便辍学回家务工。该乡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并先后指派分别多次入户劝学生回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上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没有将小孩送回学校读书,经该乡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内改正后没有履行义务。随后,该乡人民政府向所在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被起诉的学生家长进行了走访调查,认为罗某和黄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对追究了法律责任。从该案例我们能够看出,受教育作为义务的强制性,是不可放弃的权利。
深层理解受教育权有助于解决考试中一些比较难理解性的题目,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帮到更多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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