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民法】-单项选择题6.24
【导语】
天津中公教育助力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下面是天津中公法考网为各位带来的法考模拟题,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三/1)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两方主体,分别为张某与银行,两者之间构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为张某,贷款人为银行,标的物为8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是抵押合同关系,抵押权人为银行,抵押人是张某,抵押物为张某所购房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在本题中,房屋被洪水冲毁,影响的是张某与银行之间抵押合同的履行。但是房屋的损毁并不影响该借款合同的履行,张某仍须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银行不再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张某不能履行的是抵押合同。A项错误,不当选。
不具备还贷能力不是违约责任合法的抗辩事由,张某仍须履行还款义务。B项错误,不当选。
张某对房屋的冲毁是没有过错,房屋的损毁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履行。张某仍应履行义务,银行作为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维护。C项错误,不当选。
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借款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张某坚持还贷是诚信原则的表现。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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