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说法|第31期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法律风险防范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3-01-04
手机版

  

  2020年6月4日,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发生一起恶性事件,一小学保安持刀砍伤40名在校师生,其中37 名学生受伤比较轻微,而3名成人受伤则比较严重。学校是每个孩子成长的起点,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每个孩子几乎都要在校园里生活近20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45万所中小学,2.1亿在校学生。校园安全事关亿万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和伟大复兴。国家对校园安全问题也是极其重视,无论是为完善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是为政府机关、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监护人法律风险防范,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由于“校园安全”涉及的主体、具体问题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范围非常之广,本文仅就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法律风险防范,尤其是行政法律风险防范做出分析,希望能引起政府部门、广大中小学校领导及家长们的注意,更加关心孩子们在学校里的安全问题,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中小学“校园安全”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们国家根据调整的主体不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将现行法律法规划分为多个法律部门。

  关系到中小学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众多,涉及到的法律部门也多,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行政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教育部颁发的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国办发〔2017〕35 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12 号令);《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督〔2017〕10号);教育部、公安部制定的《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渎职等罪名的法律规定;社会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有的是直接规范政府机关、学校、教师、监护人等主体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学校校园安全风险防范的,也有在校园安全事故中相关主体可能触犯的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定,总之这么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我们祖国的未来,我们的孩子。

  

  学校的法律风险分类及法律责任

  根据上文提到的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中小学校在履行校园安全保障义务中的法律风险根据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主体及行为分成了“物”“事”“人”三类:

  1

  (一)“物”的法律风险

  “物”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学校的“硬件”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学校管理混乱造成的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6 月 10 日,江苏宿迁发生了一起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笔者也曾经接受本地小学的咨询:学生上体育课时从运动器械上摔下造成身体受伤或有学生翻越学校围墙、护栏摔伤学校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

  上述校园安全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有体现,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在这些方面出现校园安全事故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学校首先要承担的就是救助义务,其次是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管理缺失造成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进行的行政处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二)“事”的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几种情况,如: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上述几种情况其实集中反应了学校在管理上的漏洞引发的校园安全事故。

  3

  (三)“人”的法律风险

  这类法律风险在三类风险中最常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最多,其中尤其突出的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校园欺凌、保安伤人等事件引发的法律风险。

  就在写这篇文章的前两天,笔者还接到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说邻居家的男孩小学四年级,由于违反了学校不准学生带糖果的纪律被班主任(男性)拿教鞭打到全身多处淤血、肿胀。老师在当天放学后将孩子和家长留下道歉,希望息事宁人,孩子挨了打还不住道歉,家长咨询律师,得到应报警、做司法鉴定、由公安机关对涉事老师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理,也可以起诉学校及老师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建议,但是最终家长还是选择与学校和解,顾虑就是孩子还要继续上学,怕受到报复和歧视。

  校园欺凌事件近几年在中小学屡见不鲜,如 2019 年深圳“30 名小学生排队挨打事件”、甘肃一中学生因长期受到同学欺负向班级的水桶内投放老鼠药等。

  关于教师体罚的问题,我国在《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

  2017 年,教育部等十一部委就出台了《的通知》(教督〔2017〕10 号)。该文件规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学校在上述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伤害事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侵权法律责任、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九百七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两条都规定了学校在上述几种情形中的民事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学校在教师体罚或校园欺凌案件中的行政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法律风险防范

  公安部、教育部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全国校园安全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公安部对校园安全防范建设提出要求:2019 年年底前,要推动实现三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即中小学封闭化管理达到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率达到100%,城市中小学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 100%。

  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法律风险,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校园物防设施建设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围墙、栏杆、教具、教学设施、厕所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防止学生翻墙、在操场开展体育活动和上厕所时发生因墙体倒塌,体育器材损坏造成的意外事故,发生由于考试间隙等集中如厕发生的踩踏事件;学校食堂或在校外餐饮经销商处采购食材、订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防止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二)应急处置机制更加健全

  优化完善中小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经常性、针对性实战演练,整合力量资源,强化联动响应,细化处置流程,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校园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学校能够高效应对、妥善处置。

  (三)选聘教师过程中,注意其是否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职的疾病,如精神病、传染病等,是否曾因刑事犯罪或侵害他人身体受过法律追究。

  (四)按照高标准,严要求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配备相应的护卫器械。进一步规范保卫队伍日常教育和考核评价,加强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的培训。

  (五)推进智慧安防系统建设

  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手段在校园安防建设领域的深度应用,建立健全智慧校园智能预警平台,进一步规范一键式紧急报警、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和电子巡查等系统建设,推进校园安防系统与公安、教育信息化应用服务体系的有效融合。

  (六)学校应深入推进安全教育和心理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安全课程与资源建设,推动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让孩子们知道遇到别人欺负自己该怎么办,看到有同学被欺负怎么办,如果受到老师的不公平对待或体罚怎么办,伤害已经发生了,父母和自己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七)学校应多与监护人即家长进行联动,教育学生的同时也将校园安全的法律知识、危险情形、应急预案、家校共建的方案告知家长,避免出现家长对孩子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类事件或擅自离校事件不知情、晚知情的情况。出现校园安全事故或孩子在学校受伤害事件,知道如何依法收集证据,依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帮助孩子恢复身心健康。

  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位小学生的妈妈,在最近也接触到了多起来自身边学校、家长、孩子关于学校安全设施保护、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校园欺凌等方面的案例,深深觉得中小学的“校园安全”是个非说不可且非常有必要探讨的话题。每次校园安全事件都是血泪的教训,一次次地提醒我们校园安全要警钟长鸣。本律师仅以本文提醒有关部门必须把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放在公共安全首要位置!学校、教师要落实好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要尽到安全保卫义务。保护好孩子,就是守护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就是守护我们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位母亲,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我们的校园安全,政府、学校、家长三方齐努力,让中小学的校园更加安全,更加阳光!

  

  本期说法嘉宾

  

  王舒

  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智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律师执业十年。

  来源:微信公众号“稼轩律师"

  编辑:方慧

  初审:张奕帆 刘昆

  终审:安婧

  大家都在看

  陕西省妇联官方微信公众号

上一篇:幼儿园开展无烟宣传活动 提醒家长注重孩子健康
下一篇:罗源县实验幼儿园开展垃圾分类主题系列活动

最近更新幼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