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0到1」周鲠生:中国国际法之父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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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鲠生(1889年3月6日—1971年4月20日),又名周览,汉族,湖南长沙府长沙县人。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法学家、外交史家、教育家,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的四位顾问之一。

  

  早年留学日本,加入同盟会。后留学英法,获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及巴黎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历任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东南大学、国立武汉大学教授及校务长。1939年赴美国讲学。回国后任国立武汉大学校长,兼任中央研究院院士。主要在武汉大学从事学术活动,因严厉批判李顿调查团的报告书而著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兼文教委员会副主任、外交部顾问、外交学会副会长等职。195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主要著作有《国际法大纲》、《近代欧洲政治史》、《不平等条约十讲》等。

  周鲠生教授先后发表过大量论文著述,其中在其原著《国际法大纲》的基础上,写成的《国际法》是世界国际法学中自成一派的法学著作,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具有权威地位。

  在《国际法》这本书中,周鲠生阐述了他的国际公法理论,首先他认为,国际法按其字意来讲,意味着它是国家间的法律,具体说来,它是国家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范。从实质上说,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当今各国际法学家在阐述国际法概念时也都取自周鲠生教授的这一概念。

  在论述国际法的主体时,周鲠生教授指出,在国际法关系上国家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者,即所谓国际人格者,因而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是当然存在的,并不是国际法所赋予的,反之,国际法是在主权国家相互交往的事实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自保权、独立权、平等权和管辖权,他强调权利和义务两者是关联的,国家享有权利,同时也有不侵犯别国享有的权利的义务,国家违反这种义务,就构成了侵权,对此要承担责任。这一理论今天已经被国际法学界所公认,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中,看看美国所表现出来的霸权主义行径是有一定帮助的。

  周鲠生教授在《国际法》一书中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公法的一般理论,其理论体系完整,见解独特,同时介绍了外国处理涉外案件的大量实例,以及新中国的一些外交和国际法实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周鲠生曾其他综艺被抄家,但未受进一步迫害,被闲置起来。1971年4月20日,周鲠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3岁(满82岁)。

  本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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