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调动问题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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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极小星星留言:

  你们好,首先非常感谢你们为广东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夜以继日的工作。辛苦了!

  日前,由于个人的发展的需要,想办理事业单位调动,经过详细咨询人事部门及市人社局,得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14日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3条第4项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须满足“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此项根据省法制办的解释,就是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交流调动,不仅需要两岗位经费来源形式相同,而且还需要两岗位的经费来源于同一个财政局。举个例子:当前我国事业编制经费来源分3种,一类为全额拨款,二类是差额拨款,三类是自收自支,根据《办法》的规定,则省内A市的三类事业单位人员,不能交流调动到一类或者二类,而且省内A市一类事业单位人员,也不能调任位于本省B市同样是一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办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我认为既有合理性,也有不合理之处,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对于经费来源形式相同,这一点可以理解,毕竟每一类的经费来源事关政府财政支出,差别大相径庭,应该严格区分。可是对于经费还需来源于同一个财政局,则凸显出不合理性。由于这样的解释,直接限制了省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法实现跨市跨区沟通交流。限制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有以下弊端:首先,限制不利于广东省事业单位系统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因为限制的规定,事业编制合理的沟通交流渠道被堵死,长期从事相同的业务。对个人来说,不利于阅历的丰富,见识的增长,视野的拓展以及更多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

  其次,限制不利于队伍活力和新理念的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学习交流,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可以取长补短,激发队伍活力。比如,先进地区的事业单位人员到欠发达地区去,可以带去先进的理念和经验;上级事业到基层事业,可以发挥宏观思考的优势;基层事业人员上来,可以学习上级单位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因此,我认为应针对以上问题所述,对《办法》进行修订操作,开放广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的交流渠道,拓宽发展路径,使事业单位人才政策更人性化,更具科学性、开放性。

  当然,事业单位人员的交流调配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科学的规划和实施,健全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及具可操作性的流程规范。我认为,整个实施过程首先应重视合理性、合法性,贯彻公开、平等的理念,遵从适才、人岗相适原则,堵住漏洞,防止利益寻租,使得真正需要交流的人才实现交流调配。另外,全省对于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应该统一招考标准,并针对不同的专业岗位设置科学合理统一的招考流程,从源头上保证事业单位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的问题,其实只是当前事业单位中存在的其中一个问题。事业单位仍有其他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某些公益一类事业编与公务员编做的事情相同,但由于编制类型差别,待遇上有所不同,又如公务员单位和事业单位普遍都存在的提拔看身份、看资历,却不看能力和贡献。因此,同时呼吁事业单位改革能加快推行。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事业单位调动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政府139号令)出台实施7年多来,有效规范了我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鼓励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有必要对省政府139号令进行修订,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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