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法官们,散了吧,散了吧!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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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天,法官圈内炸开了锅,纷纷阅读、转发并评论《法官、检察官可担任公职律师》等所谓重磅新规文章。

  起因在于司法部2018年12月13日发布《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在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方面,规定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等内容。刹那间各地法官们群情激奋,议论纷纷!

  局外人也许不了解,法官们为什么对此规定反应这样强烈,难道法官群体想辞职去当律师的人这么多?非也,非也!虽然总体来看,确实律师收入比法官高很多,承担的责任也更小,工作更自由,但是作为一种体制内的职业,法官也有工作稳定、集体归属感更强等优势; 法律谚语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候”,法官身穿法袍、当庭审判时的职业神圣感,恐怕没有什么职业能够与之相提并论!

  所以,实事求是说,有个别(部分?)法官确有辞职当律师的念头,但是多数法官们,是有为审判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滴!

  法官们对此规定的关切,其实是来自法官群体的职业尊容感。说来话长,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想当法官,和律师一样都需通过司法考试 (以前取得法官资格的老法官除外),另外还得要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员额法官选拔考试和考核,且再经各级大常委会任命,可谓关口重重,道路艰辛。但是长期以来,在法官与律师的职业转换通道方面,体制内的法官们始终有种被歧视的感觉。

  一方面,法官要当律师,辞职后必须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习哦,就是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当一年实习学生,指导老师可能是自己庭下的辩护人代理人!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所执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也有相同规定

  。

  另一方面,律师可以直接担任法官,甚至是高级以上法官,只要经过公务员录入考试、员额法官考试,或者经过特殊的选拔途径。

  《法官法》在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工作经验方面,对从事法律工作人员赋予的是同等待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根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等有关规定,求贤若渴的最高法院、一些省市法院已经多次开展选拔律师担任法官工作,选拔出的律师“比照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法官等级”。

  优秀的律师,可以直接担任高级以上法官,高级法官,则必须先担任实习律师才能当执行律师!不是说我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吗?为什么在相互转换职业时,法官却比律师低了一等?为何设置这样的不平等职业转换待遇,目前不得而知。多年来的心病,曾经在此次司法改革之初,被好事者提出来热议,过后又不了了之。此次司法部规定的发布,自然立即引起法官们的围观。

  围观者又分为两派。

  一派在叫好,法官可以担任公职律师了,法官通往律师的职业通道被打通了,法官终于和律师平起平坐了!法官终于被尊重了!

  一派在怀疑,《律师法》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法官法》还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二年禁止期以及法官辞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两大杀器,司法部这个《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不合法,不具有可执行性!

  我想说,围观者,散了吧,散了吧!司法部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与我们讨论的法官和律师职业转换通道无关!!

  细读该办法,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

  1.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2.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3.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很明显啊,这个办法所提的公职律师,和现在的法官、检察官一样,只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类公务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不是《律师法》所指的律师,法官如果要借这个桥越过实习律师这个坎去担任执业律师,须得“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这个路,绕远了!

  其实前面已经分析了,法官和律师在职业转换通道上存在的不平等待遇,根源在于《律师法》和《法官法》的规定。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司法部是解决不了的。要满足法官们的职业尊荣感,只能期待立法层面的改革!

  如今发展政府顾问、公职律师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你是否对以上的业务职位感兴趣?你是否对相关业务有瓶颈苦恼?没关系,12月29日,《行政法务及公职律师实务技能 高研班》期待你的加入……

  

  课程背景

  如何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如何提升行政诉讼应诉技巧?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做什么?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基础上,代理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诉讼技巧?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如何进行抗辩和答辩?程序抗辩的理由有哪些?如何预测诉讼结果?如何准确把握法官的审判思路?赔偿责任又如何划分?……

  为破解以上诸多难点和疑点,我们有幸邀请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吕立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法律顾问、首都经贸大学兼职教授刘汝忠,结合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自己多年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实务经验,深入解读原理,详细分享技能。

  超强师资

  

  吕立秋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博士,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客座教授。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21年律师执业经验,主要从事政府法律顾问或为政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单位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外交部、中国证监会、北京市司法局等。

  

  刘汝忠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博士,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在内的多家政府机构法律顾问,首都经贸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或校外硕士生导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次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及制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论证会,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高教出版社出版大学本科法学教材),有20多年律师执业经验,代理多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诉讼实务有独到的见地。

  课程内容

  第一单元: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内容及技能

  第一讲、对政府律师顾问业务的认识

  一、要不要政府法律顾问

  二、如何做法律顾问服务

  三、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做什么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边界是哪里

  第二讲、政府法律顾问的不同演变

  一、装饰型法律顾问

  二、应诉型法律顾问

  三、顾问型顾问

  四、部分替代型顾问

  1、调查方式和调查方法论证

  2、决策的方式和方法论证

  3、代为调查

  五、全方位服务顾问

  1、一般行为

  2、行政监督检查

  3、行政决策前论证

  第三讲、政府法律顾问的边界

  一、法律和专业知识的能力所及

  二、政府法律服务的需求所及

  三、政府决策的决策性与政府法律服务的服务型的分野

  第四讲、规范性文件审查

  一、基本准备工作

  二、审查事项范围

  第五讲、政府法律顾问注意事项

  一、与相对人的接触问题

  二、谨慎宣传的问题(缄默原则)

  三、政府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社会形象

  四、律师和政府形象的和谐统一

  第二单元:行政诉讼技能

  第一讲、谁告

  一、相对人

  二、利害关系人

  三、原告资格的有无

  1、业委会与业主

  2、征地批复

  3、债权人

  第二讲、告谁

  一、被告

  1、谁行为,谁被告

  2、一案一诉

  3、第三人

  二、开发区管委会

  三、公务组织

  第三讲、告什么

  一、抽象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

  1、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问题

  2、审查方式——条款审查个案审查客观审查

  3、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管辖法院问题

  4、制定机关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

  5、制定机关出庭说明和人民法院是否告知的问题

  6、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

  第四讲、审什么

  一、程序

  1、职权

  2、法定程序

  3、正当程序

  二、审理

  1、合法性

  2、合理性

  三、证明标准

  1、可信服

  2、排除合理怀疑

  3、滥用职权

  四、受案范围(不可诉行为)

  五、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六、过程性行为

  七、准司法行为

  八、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九、信访答复行为

  十、一并审理民事争议

  十一、提出的时间

  十二、相关民事争议的管辖

  十三、相关民事争议排除一并审理的范围

  十四、立案和审判组织

  十六、法律适用、裁判、撤诉等审理

  十七、诉讼证据规则

  十八、出庭说明义务

  十九、非法证据排除

  二十、到庭询问规则

  二十一、责令提交证据规则

  二十二、细化赔偿补偿案件

  第五讲、怎么判

  一、判决

  1、撤销

  2、确认违法(无效)

  3、驳回

  4、变更

  5、判令重作

  二、强化复议决定改变行政行为案件中的形成效力

  三、明确给付判决中的现行申请程序以及速裁程序

  四、明确诉讼类型转换制度

  五、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

  六、明确混合过错时的赔偿责任

  七、明确不作为案件的赔偿责任

  八、细化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应诉技巧

  第一讲、应诉工作的要求

  一、应诉工作的认识

  二、应诉的基本礼仪

  三、代理被告的特点

  四、开庭注意事项

  五、庭审流程及注意事项

  第二讲、行政应诉的专业知识

  一、应诉必须熟练掌握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诉讼部门法律

  三、办理行政诉讼业务需熟练掌握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行政应诉主要工作内容

  一、发生诉讼、诉讼结果预测及应诉

  二、答辩的基本原则

  三、程序抗辩的主要理由

  1、是否是法定请求

  2、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3、等其他十一条理由

  四、实体抗辩

  1、行政行为的一般抗辩

  2、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抗辩

  五、法律适用

  六、证据准备

  七、行为类型与答辩策略

  八、行政答辩状

  九、证据目录

  十、法律依据目录

  时间地点

  1、面授时间:2018年12月29日-30日(两天)

  2、面授地点:西安市(具体地址报名后另通知)

  3、教学议程:

  09:00-12:00 老师讲座

  12:00-14:00 午休

  14:00-17:00 老师讲座

  17:00-17:30 答疑互动

  (两天议程相同)

  适合人群

  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公司法务、教学科研人员等。

  培训费用

  1、单价:2580元/人;

  2、包括2天课程、场租、讲义手册、合影、茶水、结业证;

  3、本次培训计16课时,可作为年度考核学时。

  报名咨询:团购有优惠具体详情咨询江老师 13167316667,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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