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禁、严查这些教育乱收费(重点推荐家长看)

栏目:幼儿教育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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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乱收费……近日,湖南发布《关于2023年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严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01 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得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或寒暑假按实补足,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违规以课后服务名义变相集体教学或补课并收费。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中小学校为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学校)做宣传或在校内张贴、发放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及宣传资料等。

  02 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

  各普通高中学校开设外语小语种课程,应将课程开设方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鼓励学校创造条件开设外语小语种课程,但不得因为学习外语小语种向学生额外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和教师组织、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艺类课程培训、集训并收取费用。

  03 严禁以各种教育信息化名义乱收费

  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门禁卡、门禁APP、电子学生证或视频监控等购买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及教育APP,学校及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04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严禁违反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背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并收费。严禁中小学校收取“早晚自习费”“晚自习值班费”“寒暑假托管费”“午休管理费”“午托值班费”“延时服务费”“早自习阅读费”“午间阅读费”等名目费用。各行业办学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费的收支项目应严格按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禁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严禁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名义代收费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涉及以家委会为名乱收费的,视同为学校违规收费并追究当事班主任(教师)和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05 严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乱收费和自考助学班违规收费

  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杂费,不得违规增设项目、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严禁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擅自举办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严禁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06 严禁大中专院校校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乱收费

  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大中专院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举办产业学院等名义在学费之外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挂钩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严禁以中外联合办学项目研学、外培及学术交流等名义乱收费。

  07 严禁民办学校乱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等文件执行,严禁民办学校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08 严禁招生入学乱收费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严禁学校教师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其他任何费用。

  09 严禁教材、教辅资料乱收费

  教辅材料选用坚持“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资料,或不执行“一教一辅”原则,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多套教辅材料;严禁违规指定选用、征订教材版本;严禁强制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严禁违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违规征订专题教育教材教辅和阅读、写作等活动书籍。高校学生教材差价款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严禁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教材回扣、手续费或索要其他利益。

  10 严禁其他教育乱收费

  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严禁违规审批进校园事项乱收费,严禁中小学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擅自引进第三方机构向学生推广服务或产品并收取回扣,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或家长推介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第三方机构公众号、小程序及其产生的收费二维码,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推荐、暗示、诱导学生和家长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强制学生搭餐,违规收费,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克扣学生伙食费或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或在学生营养餐采购管理中乱收费牟利。

  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01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推动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上墙、上网;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班会、家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讲解读,确保学生家长“应知尽知”。

  02 强化教育收费政策执行

  各级各类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经学校属地发改等部门审批的收费事项涉及学生的须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备。

  03 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公办学校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非税管理及会计核算,严禁坐收坐支。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住宿费应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全额直接上交学校指定账户,严禁跨学年预收费。学校收费后必须提供合法票据,严禁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三、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01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实施,夯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同机制,切实做到思想统一、目标统一、步调统一,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02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学习省教育厅、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文件汇编》,确保学校领导班子、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职员工等对教育收费政策学习每年不少于一轮次。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举办教育收费培训、向学校发放规范收费提示函(信)、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家长会公开宣传收费政策等方式,以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各类教育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宣讲到位,公开到位,做到家长知晓、学生知道、社会明白。

  03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畅通教育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教育收费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重点线索核查。切实规范投诉举报核查办理程序,确保做到第一时间核查、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答复。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件,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无举报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且举报学校不明确的,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收费政策进行说明并主动告知教育主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04 加大查处力度

  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影响十分恶劣的投诉举报要直查快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教育乱收费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存在违法违纪的相关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移交,并加大联合执法执纪力度。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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