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青岛多人被骗!上亿资产血本无归!还没报案的快去登记→
最 好 的 挽 救 就 是 预 防
应急说
据半岛都市报、住在市南报道: 青岛金顶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被骗有十几万人,总计被骗上亿资产。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已立案侦查。
据住在市南报道:青岛金顶金行出事了,市民们集体到公安机关报案,涉及被骗的人有十几万人,总计被骗上亿资产。
据半岛都市报报道:4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发布案情通报:
青岛金顶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已立案侦查。目前我分局已对该案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现正在积极有序的进行案件侦查,尽最大努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请尚未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投资合同或借据原件及复印件、转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于2023年5月10日前到合同签订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相关集资参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案登记的,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正告尚未主动投案的涉案人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积极退赃,争取依法从宽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任警官、云警官 0532-66575305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无独有偶,青岛广电·生活在线报道:青岛有市民反应,在北京京金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上百万血本无归。源视频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远离“资金盘”
1、最常规的骗局:借贷平台,金交所,文交所,看收益,吐本金,实为庞氏骗局;
e租宝,从2014年成立到2015年末跑路,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将累计交易发生额做到高达700多亿元,实际非法集资500多亿元,涉及90余万人;
昆明泛亚,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涉及22万人,430亿资金追讨无门;
上海中晋,至案发时,未兑付金额达52亿元,涉及投资者1.28万余名;
上海快鹿,截至2015年2月,仅快鹿旗下东虹桥小贷共发放贷款万余笔,累计金额近160亿元;金鹿财行在2015年累计从28540名投资者处募集投资159亿元。无论此前快鹿集团如何卖资产,恐怕都难以贴补这个窟窿。
温州书画宝骗局:
浙江世尊:
炎黄文交所骗局:
南京钱宝网理财骗局:南京钱宝网理财骗局,号称年收益率72%!
胜威国际集团:
MMM理财骗局:
云世纪SKY理财骗局:
御花园理财骗局:
马来西亚保绿木拆分盘:
中民福祉无忧天使互助平台,金汇泰网络互助,fifa精算投资优选平台,ACL拆分盘、鸿遵付,藏宝网,密语APP,各种邮票电子盘、原始股骗局。
2、最泛滥的骗局:微商传销,微微我心,层层分明;
湖北咸宁“云在指尖”案,260万人入会涉案6.2亿:
湖南安化黑茶传销:
南京天策金粮:
河南许昌“诚信买卖宝”案,网络传销,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注册会员80余万个、涉案金额200亿余元;
山东蒙阴“南京国通”案、湖北京山“南京国通”案,涉案人员51万余人,涉案金额1.4亿元;
吉林长春“中山盛仕铭”案,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6日,该公司在吉林省共发展会员5387人,获得收入共计34229900元;
安徽合肥“云梦生活”案,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注册会员多达28万余人,层级达214层,交纳会费人员达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8亿元。
龙爱量子,打着量子科技的噱头进行的新型传销诈骗,稍微有点理科常识的人都知道龙爱量子的产品和量子科技无关。目前已被深圳公安局查封,深圳电视台曝光。然而,深陷“魏则西”事件的百度,如今又公然为传销团伙打起了百度竞价广告:
513积分项目,武夷山市五一三多元素茶业有限公司:
疏通经络DDS仪器骗局:
隆力奇168共享经济平台、德加D+ 7 Mall微商骗局、NHT global(然间环球)、罗麦科技传销、云集微店、湖南铁皮石斛等等。
3、最高明的骗局:精神洗礼,连心术,心灵鸡汤+宗教灌输,洗脑N次方;
创造丰盛心灵培训骗局,敛财10亿;“成功大师”陈安之;邪教“传福音”等。
4、最隐蔽的骗局:消费返利,伪装者,合法外衣消费模式防不胜防;
“人人公益”,上线一个月,非法集资超10亿元:
万家购物,董事长被判15年涉案金额240亿:
大唐天下:
麦点商城:
之道出行,CEO谢文峰消失,无网约车许可证,上万司机资金被套:
万协云商,以商户“刷单”为由,封闭5万商户账号,违法扣留6亿资金:
江苏联宝,原扬州宝缘,欧年宝诈骗:
中资盛世,福天下云商城,天创息壤(买1元返21元)......
5、最潮流的骗局:虚拟货币,新概念外汇跟单,打着国际化口号忽悠吸粉;
张健五行币,下线多达18万人,传销头目宋密秋已被中国警方抓获;
亚欧币,诈骗40亿元,7万余人被骗一空;
GCB光彩币,注册会员数十万,涉案金额上亿元;
EGD网络黄金,注册会员50万人,涉案金额109亿;
万福币,注册会员13万人,涉案金额20亿元;
暗黑币,注册会员3万多人,涉案金额15亿;
维卡币,注册会员180万人,涉案金额6亿余元;
莱汇币,注册会员20万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
Discovery 摸金派π、克拉币、DGC共享币、百川币、麦格币、恒星币、Gem Coin珍宝币、FC 赫尔币、开心理财网、蒂克币、BGB贝格邦、BBT金币、OFC万维币、马克币、利阁币、雷达币、摩哈币、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中心;
IGOFX新概念外汇,JJPTR(解救普通人)外汇骗局,沃尔克外汇,PTFX外汇跟单
6、最无耻的骗局:养老投资,核心百善孝为先,保健+旅游+产品,争锋相对;
老妈乐:
WV梦幻之旅:
saivian赛比安:
“养老公寓”投资骗局等等。
7、最无德的骗局:慈善骗局,爱心传递,以爱之名,实为诈骗。
善心汇:
一点公益:
民族资产解冻骗局;“振兴中华慈善基金会”......
警惕“解债服务”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非法机构、平台以提供“解债”服务,化解债务纠纷为由,向债权人、债务人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保证金等,骗取钱财。这类所谓的“解债”服务,本质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非法集资骗局。
“解债”业务模式
所谓“解债”业务,就是“解债”公司宣称拥有“央企背景”和雄厚实力,以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为基础,由“解债”公司收取服务费提供“解债”方案,由其关联公司作代偿公司收取保证金进行投资盈利,最终实现偿还全部债务。典型作案手法为:不法分子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持续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或“投资入股”等。
从解债公司的解债方式来看主要有二种:一是针对债权人需要“解债”的收债模式;二是针对债务人需要“解债”的还债模式。
01
一是针对债权人需要“解债”的收债模式
此业务不需要债务人到场,债权人和“解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解债”公司收取债务金额的 10%为服务费。同时,债权人与“解债”公司指定的代偿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代偿公司。根据债权人选择解债的期限3年、2 年、1 年收取债务人债务总金额的 20%、30%、50%为履约保证金,并交“解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公司监管,确保保证金安全,代偿公司分36 期、24 期、12 期向债权人支付全额债务,实现“解债”。
02
二是针对债务人需要“解债”的还债模式
此业务需要债权人同意并到场,债务人与“解债”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收取债务人解债金额的 10%为服务费。然后,由以债权人、代偿公司、债务人共同签订《债权处置合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代偿公司,代偿公司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择解债的期限3年、2年、1年向债务人收取债务金额的 20%、30%、50%为履约保证金,并交“解债”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公司监管,代偿公司分36 期、24 期、12 期向债权人支付全额债务,实现“解债”。
从解债公司商业模式来看,还是有可能做到解债的目的。但从实际中来看,部分解债公司并不是真正想做解债业务,而是单纯的想骗钱。具体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众合XX公司”的解债模式
众合XX公司对外宣称以债权实现消费化债的模式进行运作:假如债权人有一份100万元的债权(欠条),则债权人可以用“50万现金+欠条(100万的债权)+10%的手续费+2千元报备费”交到贵州众合天下债事,该公司就把100万按12个月返给债权人,故债权可净赚39万8千元。
但其实参与众合XX公司债事活动的债权并未转移和消失,所以上述运作模式本质上是债权人用“50万现金+100万的10%手续费+2千元报备费”来参与众合XX债事公司的活动,可以理解为60万2千元参加一场投资活动,按期返还本息至100万。一旦解债公司出现缺口且无法补上或者跑路后,则留给债权人的是更大的债务困境。
案例二:“权行XX公司”的解债模式
权行XX公司参照银行业管理模式,拥有大量营业网点,并设立分行、支行层级,参照银行业。一方面声称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解债咨询服务及解决方案,收取服务费和保证金。即债权人可以通过“权行XX公司”代还资金,债务人也可以通过“权行XX公司”代自己向债主偿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任意一方支付“权行普惠”全部债务的10%作为服务费,支付全部债务的20%-50%作为履约保证金,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从缴款次月起每月定量返还现金(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并由中民XX监管,由益顺XX公司完成代偿后享有该保证金。但实际上,解债服务方中民XX和益顺XX公司实际上未获得金融牌照或金融资产管理资格,仿冒银行与解债申请人签约承诺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也并未调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没有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债事服务方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所谓“解债”,一旦资金链断裂,解债申请人不仅债权本金没有着落,而且还存在交纳的解债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像“众合天下”“权行普惠”等这样所谓的“解债机构”大概率是“套”而非“解”,这些解债公司在工商注册范围内没有解债项目,解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
不得不再提醒一句:解债有风险,行事需谨慎!
解债业务风险提示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紧急发布《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全文分析指出了三类表现形式。
一是打着“债事咨询”“化解债务”旗号。所谓债事服务机构宣称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搭建服务平台,承诺收取咨询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通过以物抵债、现金分期等方式实现债权、代偿债务。此类机构并不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也不采取任何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宣扬低风险、高收益,谎称缴纳解债金额30%—60%的费用后,即可获得全额甚至明显高于债权的现金或实物回报。此类机构并无实质经营活动和收益,所谓抵债物品价格虚高,完全靠拆东墙补西墙维系,资金运转不可持续。
三是大肆宣传造势。
此类机构以“具有央企、国企背景”“提供等额资产保障”为噱头,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虚假宣传。有的还设置层级奖励制度,诱使公众投资加盟并发展人员加入,甚至设立仿冒银行的经营网点误导公众,快速扩张吸收资金规模。
此类机构运作模式违背市场基本规律,资金链极易断裂,一旦出险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广大公众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
正确识别和防范“解债业务”风险
未经金融特许非法经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是非法集资常见手法,请社会公众在投资时要“三看一坚持”。
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是特许行业,从事投融资等金融活动应当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任何违法违规开始实质属于金融的经营活动,都系非法金融活动。
二看经营活动实质。生产经营应遵循基本的价值规律,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者要仔细查看经营机构是否存在与其承诺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其宣传的运作模式是否违背价值规律,否则其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必将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三看宣传内容。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市场上没有高回报、低风险金融产品,更没有“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四要坚持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请广大债权人、债务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不受所谓的解债机构蛊惑,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向所谓的解债机构缴纳服务费或保证金,防止二次受损。
警惕投资诈骗“九大坑
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投资”“理财”项目
务必警惕
来源:青岛广电·生活在线、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莱州公安、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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