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问|教·中问·法|教育培训群体性退费维权合辑(六)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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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问 | 教育培训群体性退费维权公益项目专辑之(六)------行政力量的介入能否破解“退费难”?(www.z-law.cn)

  教育培训群体性退费纠纷随着众多教育培训机构的关停并转持续发酵至今,相信很多家长已身处追讨退费的漫漫维权之路,或许部分维权意识强的家长业已历经诉至法院而未予立案,多渠道立案申诉亦无所获,最终被告知该类案件已由行政力量介入处理。

  广大家长面对这样的境况,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行政力量的介入能否破解“退费难”?

  结合我们对上海地区相关部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态度、方式等相关信息的了解,笔者尝试辩证地解读上海地区相关行政力量介入处理家长追讨退费案件的模式,并对其寄予个人的反思与展望。

  一、司法机关前期处理家长追讨退费案件的倾向性态度

  就涉某教培行业巨头相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例(该机构于2021年10月初官方宣布停课),经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地区法院于2021年9月中旬至今年1月中旬期间受理涉该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结果显示某区法院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作出过13份有关以该机构作为被告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且均系同一位法官作出,但并未显示该区法院后续受理案件及作出相关裁判文书的记录。

  基于上述事实调查结果并结合我们所了解的信息,可以初步判断,前期法院内部可能在未对该系列案件特别关注情况下予以个别受理,但随着后续大量类似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可能意识到案件系群体性纠纷并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影响社会稳定,故其内部可能形成对该类案件暂不予处理的统一方案。

  因此,前期家长因追索退费起诉至法院,面临的境况多数是法院接收起诉材料,但不出具书面凭证,后续以该系列案件可能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为由,口头告知暂不予处理。即使启动立案申诉程序,包括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向上级法院投诉等,最后得到的回复可能均与法院的反馈口径一致。

  二、行政力量介入并主导案件的处理

  我们在持续关注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进展的过程中逐步了解到,司法机关口头告知的其他部门处理,目前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成立的专班团队。该团队由教育、政法系统等多部门组成, 负责处理目前部分教培机构的退费纠纷。

  就专班团队处理案件的进展,以涉某教培行业巨头相关退费案为例,我们通过相关部门了解到:

  1. 相关行政部门早在案发初期即已组织成立专班团队,可见对于双减政策引发的系列效应,行政系统是有应对预案的;

  2. 该教培机构集团下属众多境内外子公司,组织架构复杂,专班团队尚需时日推动该集团梳理债权债务关系及对该集团下属实体的资产进行审计,并已对各实体的资产采取监管措施;

  3. 专班已组织并畅通多个家长退费登记渠道,包括教培机构内部退费登记、相关地区街道退费登记、法院接收诉请退费起诉材料后登记等;

  4. 后续的阶段性处理结果将适时通过合适渠道向社会公示。

  三、司法系统的配合处理及兜底救济

  通过对相关案件司法处理进程的密切关注,我们从部分相关法院了解到:

  (一)在行政力量介入并主导案件处理的同时,法院虽采取暂不予处理的措施,但仍依法接收家长诉请退费的起诉材料,并暂时仅作相应的退费登记处理,以配合专班统筹协调工作。后续视专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再对已接收诉讼材料的案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家长追讨退费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若目前行政力量介入的专班处理模式最终无法达到妥善化解纠纷的目的,则家长仍应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行政力量介入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之辨

  鉴于该类纠纷主要源于国家政策变化因素所引发,由相关行政部门介入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统筹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能更为高效且整体性化解该类群体性纠纷。

  但从法律层面剖析,行政力量作为一把双刃剑,其以强姿态介入民事案件纠纷处理的行为存有值得探讨和商榷之处。

  (一)行政力量介入的处理方式是否削弱司法权的正常独立性和实际功能。

  从法理上看,该等操作模式已超越一般行政部门行政管理权的层次。行政力量介入并阻断司法处理进程,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不相符,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人民法院发挥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功能。

  (二)且不论该等操作模式是否具有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但至少相关的程序性法律依据欠完满。

  在该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多数追索退费的家长仅被告知司法进程暂缓且需等待行政处理结果,并于此后陷入杳无音信的漫长等待之中。故该处理模式中,行政、司法部门的处理方式可能未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原则,进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此情况下,如无程序制约,亦无公众监督,将难以避免暗箱操作之嫌。

  (三)该等操作模式排斥个人依法维权,在维护和迁就社会效应的同时可能影响个案正义,进而损及司法公信力。

  例如,行政力量介入的处理可能采取统盘考虑全体受害人利益而进行比例清偿的模式,但若有的家长维权意识强,自行承担成本,依法先行提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途径领先于其他受害人率先受偿的目的将可能落空。

  五、反思与展望

  (一)尊重民事诉讼法律精神,力争个案中体现公平与正义。

  在个案中,行政力量介入并抽离后的司法兜底救济是否足以保障合法民事维权的效果,值得反思。迟到的正义往往无法弥补既存的损失,甚至可能连弥补的机会都不复存在。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然该等案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及时作出立案受理决定。行政力量干预的目的是化解群体性纠纷,基于这一终极目标法院作出的相应配合需建立在优先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若个案中当事人诉权都无法保障,更遑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群体性纠纷的妥善解决。

  (二)建议对行政力量介入民事纠纷处理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予以完善。

  综合行政力量介入民事纠纷处理的利弊因素,该等处理模式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但实践表明,这方面的程序法律依据尚欠完满,建议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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