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室的秘密】南山卫监调查过程意外牵出离奇“案中案”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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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

  2022年5月28日

  南山区卫生监督所接报称

  辖区某中医诊所

  涉嫌存在多个违法执业行为

  接报后南山区卫生监督所

  立即对被举报机构

  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展开调查

  

  调查情况

  涉案诊所位于白石洲东社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件均在有效期内,诊疗科目为中医科。

  医师兼诊所负责人李某在案发现场,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有多点备案在该诊所。

  

  执法人员在接诊台发现了患者金某病历材料。

  

  (接诊记录)

  事实不清,疑云重重

  执法人员在5月28日对李某进行调查时发现,他在交代接诊过程时多次表示记不清或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不一致;如涉及药品情况与案发现场情况不吻合等。

  当问及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在案发现场时,李某均笃定回答只有他一人在案发现场。

  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在5月30日、31日对李某就案件情况再次对他进行调查询问,调查结果仍与5月28日相同。

  藏在监控里的秘密

  为了解清楚案发当场情况,南山区卫生监督所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接诊当晚的监控视频录像。

  录像中可见一名穿白色衣服男性接诊了患者,但该名男性与被调查对象李某在外形、衣着装扮等方面截然不同。

  

  (监控录像截图:穿白色衣服的男性为案发现场接诊人员)

  经技术比对,监控画面中接诊患者的男性确实不是李某,而是邵某。

  按图索骥,“张”冠李戴

  6月1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邵某和李某进行调查询问。

  邵某表示他是诊所工作人员,只负责打扫卫生和开门,至于接诊情况时,邵某表示“记不清”“不知道”“没有 ”。

  而李某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终于松口承认,案发当天不在现场,是邵某接诊的患者。

  抽丝剥茧,真相大白

  在固定案情后,南山区卫生监督所进行了进一步调查。

  李某表示,邵某是诊所工作人员,他自称有乡村医师资格。卫监部门介入调查时,邵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第一时间电话告知李某情况,要求李某“顶替”,并在电话中详细告知了李某接诊情况。

  李某听后,果断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一是“补充”患者病历材料,即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病历材料;二是假装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企图瞒天过海,掩盖违法真相,躲过追责。

  针对邵某执业情况,南山区卫生监督所通过深圳市医师协会及其户籍所在地阜南县卫生健康部门确认,邵某并不具备医师执业资质。

  

  行为恶劣,严惩不贷

  经查明,涉案诊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邵某发开展诊疗活动。

  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2019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违法行为二:

  诊所医师李某伪造患者金某病历资料。

  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伪造、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2019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违法行为三:

  未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医师资质、药品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2019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鉴于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伪造患者病历资料、未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以及隐瞒案件真相等违法事实情节严重,南山区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该诊所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对伪造患者病历资料的李某给予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无证行医人员邵某另案处理,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注:该案件处罚发生在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施前,故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卫监提醒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

  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权益

  请广大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

  务必以本案为鉴

  敲响依法执业警钟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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