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村镇中心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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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教育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繁昌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繁昌县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财务监管、集中核算、计划收支、量入而出、减少债务”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收支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实行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月公开,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学期公用经费安排使用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学校特点、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学校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办法。收入预算,应考虑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经费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应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规定标准项目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八条  预算编报程序。年度或学期预算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至县教育局汇总批准后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支出结构,应上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费收入应在开学后半个月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校不得截留、挪用规费收入。代收费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部门结清,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收入不入账的视同设立小金库)、设立账外账、自立项目收费或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二条  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应在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学校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合规地使用。凡因特殊情况,超出全年或学期预算标准的,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列支。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坚决杜绝账外支出行为,尽量做到月结年清,对已发生的账外债务要有计划偿付,逐步化解。如经内审发现非正常(指未经集体研究)增加账内外债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增加部分由校长个人偿还,并取消校长当年的评先评优和职称评聘资格。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为最大限度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各学校每学期应预留较大比例的公用经费用于教育教学考核奖励。要制定合理可行的教育教学考核办法,每学期结束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实施、资金拨付等手续。

  第十五条  校舍维修、校园美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建设)方案并进行资金预算,方案和预算报送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与实施。单项支出达5000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需经验收方可报账。中心小学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村小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上的业务,需经学校财务管理小组研究签字后方可列支。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且达到政府采购金额标准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投资,各学校填好申报表(村小由中心小学统一填报)报县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核汇总并编制采购计划,经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每个暑假集中采购一次,每年5月底前交申报表)。不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的,则不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业务交流费管理。各学校业务接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接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每年(每学期)接待费用支出应控制在公用经费开支规定标准以内。对经查实变相消化业务交流费及其他业务费用的,给予通报批评,消化部分的费用支出由校长和报账员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差旅费用管理。严格按《繁昌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明事由,出差县外的差旅费报销应附相应的通知和相关批准手续等材料。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用管理。报销培训费用,均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同时必须附相关部门的通知材料和相应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规范各中心小学分摊统筹资金。严格执行县财政局文件规定,严禁中心小学擅自向各村小变相统筹分摊资金,根据实际确需统筹分摊的需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经查实擅自统筹分摊资金的,予以严肃处理,退回统筹分摊的资金。

  第五章    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学校原则上不得借贷资金,特殊情况确需借贷资金的,应经学校行政成员、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签字的相关记录和有关借贷金额、用途及偿还时间的书面报告送县教育局计财科审核,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贷。借贷来的资金要及时缴入县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或财政专户,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法定标准,借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各学校应将借贷偿还情况在1周内上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备案。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借贷资金一律按“谁借谁负担”处理,不得列入学校债务。

  第二十一条 经县教育局批准并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了公开清算的学校借贷款和因校建(已立项)而增加的债务,校长离任财务移交时方可认可。严禁各学校擅自向银行和私人借贷,向教师集资用于校建或购置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必须坚持节约原则,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业务开支的同时,有债务的学校要逐年减少学校债务,坚决制止产生新的学校债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产物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资产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各学校应制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专人保管,落实责任,建立明细台帐。领用、收回、报损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擅自外借,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加强物资购置管理。一般物资购置应事先填写申报单,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购置。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项目的物资购置,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所购物资必须有验收报告,并及时入账纳入学校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盘点制度。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对电教实验类资产,办公桌椅、用具,课凳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对耗损物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到县财政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核减。

  第二十七条 建立资产移交制度。学校物资保管人员和校长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及时盘点并办理资产移接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赔偿制度。学校要建立人为损坏或流失资产、物资的赔偿制度,对管理不善造成物资被盗、被毁或人为流失的,除追回赔偿金外,并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必须经有行政成员、财务管理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县国资委批准。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学校经费收支公示制度,各校应在每月初将上月的经费收支情况经财务管理小组成员清算签字后进行公示,并及时将公示情况报县教育局备案。每学期结束前学校要组织行政人员、财务管理小组成员对本学期的财务收支及债务情况进行公开民主清算(含账内外),经全体清算人员签字认可后加盖学校公章,在学校公开栏和教工大会上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经查实未及时进行民主清算或有清算不公示(公布),或上报(公示公布)虚假财务收支信息的学校,视为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混乱,予以通报批评,并列为县重点监管学校,进行经费重点监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离任办理资产、财务移接交时,以学期结束时民主清算(含账内外)和财务报表金额为基准,新任校长可不支付未列入财务移接交表或未经县教育局认可的任何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内审工作。继续实行学校校长任中、离任内部审计制度。由县教育局牵头组成内审小组,每年度对学校进行定期、不定期经费收支、专项经费等范围的内部审计。对在审计中发现伪造凭证、虚列(增)支出、挪用贪污公款、隐瞒收入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或非正常增加学校负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第10条、第12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除按上述各条规定处理外,将在学校学年综合考核中酌情扣分。学校经费内审结果将作为校长聘任、重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各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财会人员管理考核机制,对不能胜任财会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集中核算制度和报账员职责。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繁昌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确保会计资料、数据、凭证的真实性。要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物资等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报账手续和计划管理,严禁挪用学校资金用于非本校开支。学校财务人员要以对自己、对领导、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去谋划各项工作,认真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严把支出凭证第一关,严禁贪污或伪造凭证变相贪污公款。各学校报账员在每月初每年末要与主办会计对账,做到每笔业务数据准确无误,收支核算科目清晰准确。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与上级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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