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一家粮油经营部因销售假冒古井贡酒,被处罚22960元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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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违法企业名称:寿县九龙占永粮油经营部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27日,本局在办理寿县倩伟食品超市涉嫌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古5白酒一案时,获知涉案白酒是由当事人供货的。次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情形相同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古5白酒3箱零3盒,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辨认,前述白酒属假冒该公司产品。

  当事人称其朋友让帮忙销售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12日向该超市销售白酒10箱、11箱。当事人又称上述白酒是亲戚赠送的,共计7箱,于2023年1月18日将外箱没有破损的3箱也销售给该超市,同时,当事人口述剩余4箱存放在店内,是用于招待为其干活的工人。当事人销售前述白酒价格是410元/箱,未能证明合法来源,违法经营额为1148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列侵权商品,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白酒15盒;

  二、罚款229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2023年4月24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月月? 审核: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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