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注意!不能让施工单位违反这些安全和质量法规!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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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10.1 采购、租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入场前进行查验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监理资料档案,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0.2 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登记,等级标志置于/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3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分包、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

  10.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十一、应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为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二、房屋拆除安全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十三、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四、建筑法单独列出的法规

  14.1 企业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详见保险。

  14.2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有权对危机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详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14.3 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14.4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具有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详见质量管理要求(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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