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总局60号令,这些企业被警告!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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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1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正式施行。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助力企业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并查处了一批相关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万宝粮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2月28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万宝粮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记录至2023年1月28日,未查见2023年1月28日至2月7日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周排查记录,也未查见2023年1月的《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月调度记录。2023年2月9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未对《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进行记录、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6日未对《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进行记录及2023年1月未对《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进行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聚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6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聚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311号二楼的上海聚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记录。另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好铭餐饮有限公司虹口第一分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月17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好铭餐饮有限公司虹口第一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5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777号101-6室的上海好铭餐饮有限公司虹口第一分公司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的要求,未及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陶食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2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陶食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715号1_2层、717号1_2层的上海陶食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与研判、未及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另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置巧人居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23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置巧人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C栋一层C单元的上海置巧人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齐佰惠贸易有限公司兰溪路分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29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齐佰惠贸易有限公司兰溪路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185-6号一层的上海齐佰惠贸易有限公司兰溪路分公司(齐佰惠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经营销售保健食品,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未开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港沿店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15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港沿店未按规定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港沿店开展现场检查时,未查见当事人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台账资料,未开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案调度会议纪要》等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汉方悦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4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汉方悦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方悦食(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管理制度,未及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记录缺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食品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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