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查处一起过海货车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行为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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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在近期执法中,查处一起过海货车夹带危险品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执法检查计划,4月13日晚20时,港航大队执法人员在芝罘港区内例行巡查检查。22时左右,执法人员在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客运北站巡查时,安检人员发现一部准备搭乘中铁渤海2号到旅顺的重型半挂车在货物中夹带不明液体。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以及驾驶员秦某某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秦某某取得了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苏NXXX89、挂车苏NXX08挂证件齐全,苏NXXX89为秦某某个人所有,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挂车苏NXX08挂属于临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但车尾上方存放一个长方形木箱,木箱内含有五金配件、包装袋、4桶21公斤不明液体和21小桶印刷油墨。由于驾驶员秦某某提供不出该货物清单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检人员现场对不明液体进行取样测试,该不明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易燃。

  22时30分,为保障船舶运行安全,执法人员告知秦某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法将涉事车辆及车上货物先行证据保存,并对该车辆驾驶员及货物托运方进行进一步调查。4月14日凌晨3时,经执法人员现场进一步查验,查明该物品为3类危险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为此,执法人员按涉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开展立案调查。

  4月17日,港航大队执法人员完成了对承运方、托运方的调查取证。苏州某材料公司作为托运方,安排人员到烟台配合调查,承认了违法托运危险品的事实。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对承运人、托运人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从烟台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了解到,除行政处罚外,相关的涉事车辆、驾驶员等信息也将录入客滚码头安检系统,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搭乘客滚船舶过海。

  “渤海湾烟大航线是我国重要的黄金水道,也是海上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货车夹带危险品搭乘客滚船舶过海是重大的违法行为,是烟大航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港航大队大队长王强说,“去年以来,我们已经查处了9起过海货车非法夹带危险品的行为,也与烟台海事、公安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这种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决不手软!”(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晓芳 通讯员 王运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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