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聪:隐性抄袭的特点与治理困境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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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性抄袭的特点与治理困境

  王? 聪

  (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窃取他人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并抢先发表的隐性抄袭会影响优先权的分配和科研人员彼此间的信任程度。而隐性抄袭的隐蔽性、内行性,以及更可能是自上而下行为方式的特点也会给学术不端治理带来新的挑战。隐性抄袭会使群体发觉的难度更大,造成外部制度和科学共同体自治的困难增加。此外,机构在落实评价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倾向性还可能进一步加重已有的治理困境。本文在梳理隐性抄袭的特点并分析其治理困境的基础上,认为实现隐性抄袭有效治理的根本在于提升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自治能力,并从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两个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治理方向。

  关键词:?隐性抄袭,特点,治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 G316? ?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9524/j.cnki.10-1009/g3.2023.01.037

  KXYSH

  随着论文查重软件和其他技术的广泛使用和不断优化,机械地复制或以改写方式抄袭其他人公开发表成果的显性抄袭形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技术手段和简单地人工对比发现和拦截。在信息飞速传播时代,显性抄袭难以影响被抄袭人的学术优先权,对科学共同体的整体危害性较为有限,且其不端行为的认定过程较为容易,治理难度较低。而窃取他人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并抢先发表的隐性抄袭[1]能够影响优先权和荣誉的分配,对科学共同体的奖励系统会带来根本性的伤害。

  隐性抄袭会给学术交流带来负面影响。笔者曾就隐性抄袭随机询问过国内和国外的5位学者①,他们都表示听说过此类事情,有的人甚至遭遇过隐性抄袭,这意味着隐性抄袭其实并不罕见,在国内和国外学术界都存在,甚至还有跨国抄袭的行为发生。正式的学术报告和非正式的讨论是科学共同体进行思想碰撞的重要情境,不同角度的思考和讨论是原创性想法的重要来源之一。而隐性抄袭的存在降低了学者与同行讨论未发表观点的意愿,使学术交流沦为已发表成果的宣讲或泛泛社交的场合,不利于创新思想的产生及学术合作的形成,也降低了对于科学共同体运行来说至关重要的信任程度。因此,对隐性抄袭的特点和治理难点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利于加强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而更好地应对隐性抄袭带来的挑战。

  目前学者们或者关注包括显性抄袭和隐性抄袭在内的整体上的抄袭行为,或者关注其中显性抄袭的部分,对隐性抄袭关注较少。已有一些研究虽然关注到了“隐性抄袭”,但这里的“隐性”更多是相对于能够被论文查重软件直接检测出来的抄袭而言,例如对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的“改写”型和“图片”型抄袭等[2-6],有别于本文对隐性抄袭的界定。关注尚未发表的学术成果抄袭问题的研究仍然较少。李德鹏在《论学术观点的隐性抄袭及其应对策略》中梳理了隐性抄袭的常见类型,并从个人和国家两个层面讨论了应对策略[1]。虽然其他一些学者也提到了隐性抄袭问题,如格特·赫尔格森(Gert Helgesson)和斯特凡·埃里克森(Stefan Eriksson)在探讨抄袭含义时,强调了被抄袭的内容不只限于公开发表过的工作,也包括还未发表过的工作[7],伊泽特·马斯蒂克(Izet Masic)在讨论抄袭问题时提到引用其他人没有公开发表的工作也需要引用[8],亨尼·夏尔马(Hunny Sharma)和斯瓦蒂·维尔马(Swati Verma)认为把其他人没有发表的手稿当作自己的成果投稿是完全的抄袭[9],但隐性抄袭仅是作为整体抄袭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讨论,较少集中关注隐性抄袭行为本身。

  隐性抄袭的内涵、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

  本文中的隐性抄袭主要指窃取他人尚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并抢先发表的不端行为。这里的“学术成果”更值得关注的是学术观点和研究思路两种形式。隐性抄袭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窃取其他学者在各种场合学术报告中提到的尚未发表的学术成果,已向某学术期刊投稿但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成果,处于评审阶段的学位论文中的学术成果,闲谈中提到的尚未发表的学术成果等。

  与抄袭已发表科研成果的行为相比,隐性抄袭具有一系列的显著特点。

  其一,更强的隐蔽性。对于显性抄袭行为,无论是原文抄袭还是改写型抄袭,都可以通过获得已公开发表的被抄袭成果进行比对。而隐性抄袭形式中的被抄袭成果尚未公开发表,因此无论是论文查重软件还是人工对比,都缺少最基本的参照物。时空交集等间接证据不仅难以获得,即使获得也不能直接证明抄袭。这种更强的隐蔽性甚至能够导致被抄袭者本人都不敢确定是被抄袭还是纯属巧合[1]。

  其二,明显的“内行性”。在期刊、学位论文评审等常见的能够获得完整未发表学术成果的情况下,有资格参与评审的通常是本领域的专家,且在被抄袭人已经完成了完整的学术成果撰写的情况下,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抢先发表也要求抄袭人对相关领域有较深入的了解。但获得完整未发表学术成果的机会比较小,抄袭者一般只能通过不全面的报告,甚至闲谈中的只言片语获得他人的新想法。在有限时间内,将一个新观点或新思路扩充为包括研究框架设计和研究结果的完整研究工作、遵循其领域中的规范完成论文撰写、通过同行评审并在被抄袭人之前完成发表,这套操作要求被抄袭人对相关领域具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仅以文献综述部分为例,短期内完成有关新想法的文献综述部分的工作对于外行人来说是无法完成的。也就是说,隐性抄袭相比于显性抄袭来说门槛更高,非内行人员或者接触不到,或者没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完成抄袭。

  其三,行为方式更可能是同层级或者自上而下。虽然从群体结构的层面来看,隐性抄袭的行为方式可以有自下而上、同层级、自上而下等3种情况,但自下而上发生的可能性不高。在能够获得完整未发表学术成果的情况下,抄袭人能够成为被抄袭人的期刊论文或学位论文的评审人,往往处于科学共同体结构中较高的,或者至少是同层级的位置。而在不能获得完整学术成果的情况下,抢在已经对这一问题做了较深入思考的被抄袭人之前完成发表,这要求抄袭人具备至少同等级的技能水平。从“收益-成本”的角度看,自下而上的隐性抄袭一旦被发觉,被抄袭人更高的群体地位会给抄袭人在论文发表、经费获得、未来职业发展等各个方面带来更高的被惩罚风险,因此自下而上隐性抄袭的性价比较低。相比于同层级的科研人员,自上而下的抄袭风险最小,性价比最高。一方面,被抄袭人在学术领域的地位较低,知识技能和社会资源的局限性使得抄袭行为被发觉的可能性更低;另一方面,即使被发觉了抄袭行为,被抄袭人对该领域了解的有限性也限制了其举报的可能性,而隐性抄袭更强的隐蔽性也使得被抄袭人即使想要举报,也难以获得足够明确的证据②,从而使抄袭人被惩罚的风险很低。笔者随机询问了解到的三个案例③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判断。

  隐性抄袭的治理困境

  二

  隐性抄袭的隐蔽性、内行性、行为方式等特点也给学术不端治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其一,社会监督的可能性较低。虽然新闻媒体和承担监督职能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技术手段的加持下逐渐可以起到对显性抄袭行为的监督功能,但隐形抄袭没有可用于技术比对的被抄袭版本,因此单纯依靠上述社会监管手段对隐形抄袭进行有效监督的可能性很小。

  其二,通过外部制度进行治理的困难较大。首先,隐性抄袭的隐蔽性能够通过降低举报行为的投资回报比降低被抄袭人的举报意愿。在举报成本方面,由于被抄袭的成果还未公开发表,甚至创新想法和思路尚未撰写,被抄袭人难以通过简单比对拿出完全切实的证据,从而要求举报人投入更多的时间收集和整理证据。在收益方面,即使举报成功也难以带来实质性的补偿,而举报失败可能带来进一步的损失。尚未发表的学术成果已经被他人发表,即使举报成功并要求抄袭人撤稿,这一学术成果也了足够的创新性,较难获得发表机会。一旦举报不成功,被抄袭人可能还会遭遇同级别或更高级别抄袭人报复的风险,从而产生更大的损失。在笔者了解的3个案例④中,没有一位被抄袭人选择举报的处理方式。其次,即使被抄袭人决定举报,被受理的可能性也较低。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中对受理部分明确指出“要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而隐性抄袭发表在被抄袭版本前,缺少可供直接查证的线索和证据,因此被受理的可能性较低。第三,外部制度调查过程严重依赖同行判断,抄袭人的同行身份增加了选择评审专家的难度,影响了外部制度的治理效果。由于隐性抄袭的内行性,虽然政策和法律都能够对抄袭人进行惩罚,但只有对该领域有足够了解的小同行才有能力分辨出此类抄袭行为。也就是说,政策和法律的起效都需要依靠小同行的判断。而抄袭人的同行身份意味着与抄袭人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的小同行往往数量有限,可供选择的评审专家数量较少,对于规模较小的学术领域来说,这一问题可能更加严重。隐性抄袭本身更强的隐蔽性又给抄袭人影响评审专家留出了更大的空间。在“性价比最高”的自上而下的隐性抄袭中,这一问题发生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高。

  其三,通过科学共同体自治的难度较高。对于同等级之间的隐性抄袭,被抄袭人和抄袭人的社会资源大体相同,只能通过非正式交流的方式引起相熟同行对抄袭人的警惕,或者通过修正自己的行为,如采用不在学术会议或其他场合透露尚未发表的学术成果的方式保护自己,这类措施很难对抄袭人形成群体压力。对于自上而下的隐性抄袭,由于被抄袭人的学术网络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处在劣势,且隐性抄袭更加隐蔽,甚至需要内行人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辨别,因此凭借被抄袭人个人较难在科学共同体中形成足够强大的压力。

  最后,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落实评价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追求成果数量的倾向性可能进一步加重治理困境。对于外部治理,无论文本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科研人员的所在单位都是外部治理实质上的治理主体,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也提到了依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开展调查。但高校和科研机构一方面出于保护自己社会声望的立场,不希望暴露内部科研人员的抄袭行为。另一方面,现有评价制度和隐性抄袭人学术地位较高的特点可能进一步削减学术机构开展治理的意愿。现有评价体制要求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产出大量科研成果,获得各类项目、奖励、头衔等。所在机构对内部科研人员,尤其是对能够产出大量科研成果、获得了各类项目和头衔的地位较高的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导致抄袭人所在单位实质上是抄袭行为的利益“共享”主体。甚至“404教授”事件这一明显的不端行为案例都能够反映出所在机构的这种倾向性。据新闻媒体报道,曾有6位本单位且在同一学院的教授早已意识到了梁某可能存在不端行为的问题,并向学校建议调查[10],但学校层面直到该事件被中央主流媒体报道之后才成立调查组。由此可见,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于内部举报都存在忽视的倾向性,对于由学术地位较低或外部人员提出的举报,这种倾向性可能更为严重。

  治理隐性抄袭的路径

  三

  无论是外部措施还是内部措施,科学共同体本身都是实现隐性抄袭有效治理的根本,只有实现同行之间的学术监督才能从本质上遏制隐性抄袭行为。对于科学共同体而言,可以从长期和短期两个角度增加自治效果。从长期来看,可以推动各个领域的持续发展,加速国内科学共同体稳定师承网络的形成,加强与国外学术界的沟通与融合。在自上而下的隐性抄袭过程中,虽然被抄袭人的社会资源有限,但在较为稳定的师承关系网络中,可以基于长期师承形成的信任关系网络,动员学术地位更高且私人关系较密切的科研人员对抄袭人形成内部压力。我国一些学术领域仍然处在发展过程中,或者没有形成稳定的师承网络或者师承关系跨越国界和文化,较难对抄袭人形成直接的内部压力⑤,因此可以通过推动各学术领域的发展,培育科学共同体内部较为稳定的师承关系网络,并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学术网络的融合,从而引入稳定师承和国际科学共同体的监督功能。这一方式还能够扩大小同行群体规模,为正式调查过程提供足够数量无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从而为外部制度治理提供支持。从短期来看,可以增加面对面学术交流机会,加强同领域内部非正式交流出现的可能性。被抄袭人可以通过非正式交流场合将隐性抄袭情况告知更多同行,虽然不能期待听到一家之言的同行公开表示支持,但这种做法有利于提高其他同行对抄袭人的警惕,减少抄袭人再次隐性抄袭的可能性。同行学者出于对自己学术声望的维护,更有可能采取避免合作的处理方式,达到“用脚投票”的效果,间接形成内部压力,抵制隐性抄袭。

  在外部监督方面,可以从个人和机构两个层面采取措施。在个人层面,应该从减少抄袭收益的角度采取措施。一方面是提高抄袭行为被群体发现的可能性,从而增加损失学术声誉的可能性。如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对隐性抄袭行为的终身追溯,通过拉长时间的方式拉平甚至扭转被抄袭人和抄袭人之间的学术地位差别,减少由举报行为引发的被报复的风险,从而提高隐性抄袭被群体发现的概率。另一方面是提高惩罚力度。对于在职人员,可以采取辞退、追回资助经费,进入教育系统或学术出版机构黑名单的惩罚方式;对于退休人员,可以考虑通过降低个人实际所得的方式,减少抄袭人对抄袭行为的收益预期。在机构层面,可以考虑加强所在单位与个人抄袭行为之间的风险共担程度,如在对组织整体的评价标准中添加其中科研人员出现抄袭行为的降分机制或撤销机构整体参评奖项资格等,从而加强机构对隐性抄袭行为的重视程度。

  ① 笔者随机询问了3位(A、B、C)自然科学领域和2位(D、E)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

  ② B. 2023.3.20.北京

  ③ 1个案例(A学者提供)为自然科学领域,2个案例(D和E两位学者提供)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④ 1个案例(A学者提供)为自然科学领域,2个案例(D和E两位学者提供)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⑤ E. 2023.1.2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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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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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acteristics of Implicit Plagiarism and the Dilemma of Governance

  WANG C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Th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Abstract:?Implicit plagiarism, which steals the unpublished work of others and publishes it ahead of the real authors, can affect the distribution of priorities and the level of trust between researcher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visibility, insider nature, and more likely top-down plagiarism form have posed new challenges for governance. Not only is implicit plagiarism more difficult to be discovered by groups, and harder for external institutions and scientific community to self-govern, but some tendencies of organizations in implementing evaluation regulations may also further exacerbate existing governance dilemmas. Based on a mapping of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n analysis of the governance dilemma, this paper argued that the fundamental way to achiev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implicit plagiarism lied in strengthening the self-governance of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nd proposed specific directions for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ernal regulation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Keywords:?implicit plagiarism, characteristics, the dilemma of governance

  KXYSH

  作者简介:

  王聪,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研诚信、科学与社会、科学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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