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顾某宏等七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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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宏、周某超、林某、石某文、杨某与吴某源(另案处理)、胡某林(另案处理)、潘某宇(另案处理)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到湖南省临澧县某KTV、福建省蒲城县某KTV、福建省建瓯市某KTV和某音乐会所、福建省福安市某音乐会所、江西吉安市永新县某KTV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在福建省建瓯市活动期间,被告人顾某宏、周某超、吴某源、潘某宇联系到建瓯市某KTV和某音乐会所副总经理张某,经张某同意后,被告人顾某宏等人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到张某所在的KTV、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林某、石某文联系到顾某宏,顾某宏便将二人介绍给张某。经张某同意后,林、石二人将多名未成年人介绍到张某所在的KTV、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张某明知他人组织的是未成年人,仍将未成年人安排在自己管理的KTV和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被告人王某锋在张某管理的KTV和音乐会所从事主管职务,明知从事有偿陪侍的姑娘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仍然帮助张某对两个场所内的姑娘进行管理。顾某宏等人的行为,导致多名未成年女学生通过逃课、辍学等方式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管到KTV、音乐会所“上班”,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损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宏、周某超、张某、王某锋、林某、石某文、杨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七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其中被告人顾某宏参与组织未成年人跨省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次数多,涉及未成年人数多、且未成年人中有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七被告人系本案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各被告人参与的情况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宏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周某超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被告人张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四、被告人林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王某锋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石某文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七、被告人杨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八、扣押的十部手机中,其中被告人张某持有的iphone牌手机予以退还,其余九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记账本一本,作为证据保存。九、被告人顾某宏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裁定。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牟利活动,系列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对危害未成年人成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同时也彰显刑罚的价值。

  原标题:《【以案释法】顾某宏等七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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