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韶关发生不可能的犯罪,凶手的行凶过程犹如侦探小说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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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省韶关市,李坚是一个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为他曾经有过盗窃的刑事处罚,幸好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员工要求不高,他才得以留在这里。

  并且他还认识了和他同在一个保险公司上班的潘燕,后来潘燕跳槽去了其他公司,但是他在这个保险公司里面买了保险,因为在公司里面,潘燕和李坚关系比较好,所以他在决定买保险的时候就直接从李坚这里买了。

  

  后来在2016年的八月份,李坚因为想要买一款高档摩托车,但是由于手里面没钱,所以心生歹念:诱导潘燕让她退掉原来的保险,从他这里买一份收益更高的保险,等潘燕把钱给他之后,他就去买摩托车。

  李坚说干就干,然后开始诱导潘燕让其退掉原来的保险,买其他收益高的保险,潘燕听取了李坚的谎言,但是没想到没过多久,他就发现了保险有问题,于是开始向李坚表示让其退钱,由于李坚已经使用那笔钱买了摩托车,没有钱还给潘燕,于是他就准备将潘燕杀掉,自己吞取那笔钱。

  在此之前,他甚至还,找来了一个和潘燕身材相仿的一个女性,他将其迷晕以后试图装进行李箱,看看能否把她完美的装进行李箱,如果可以完美的装进行李箱的话,那么他将潘燕杀掉以后,也可以把潘燕完美的装进去。

  

  最后,经过测试发现这个行李箱刚刚好,于是他就开始实施杀害潘燕的行为,最后还开着他买的摩托车将潘燕的尸体抛至野外。

  但是最终由于李坚购买的摩托车是赃物,里面装有GPS定位装置,其驾驶路程定位都有标志,于是警方根据定位装置找到了潘燕的尸体。

  李坚在面对铁证如山的证据下,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那么,对于李坚由于没有钱买新款的摩托车,于是诱骗潘燕买更高收益的保险,但是却把其买保险的费用给自己用来买摩托车,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案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者是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是客户的资金,那么将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而其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资金。

  

  因为潘燕缴纳的保险费用也属于是公司的资金,所以最终李坚挪用了保险费用,还是属于挪用了公司的资金。

  其次,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是借贷给他人。

  而在本案例中,李坚,因为是保险公司的职员,所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本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将其作为买摩托车的资金。

  

  最后,挪用资金的主观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违法犯罪行为人出于本身意愿,挪用本属于公司、企业等的资金。

  而李坚就是因为没有钱买摩托车,所以才产生了这种想法,主观上是故意的,他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李坚使用潘燕的,保险费用将其拿走,用于买摩托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李坚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他也会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如果是潘燕还没有买保险,只是将钱财暂时交给李坚,让其给她买保险,这种的话李坚触犯的就是侵占罪。

  李坚因为潘燕一直逼问其要钱,但是李坚没有钱去偿还,于是产生了将潘燕杀害的想法,并且付出了行动,那么这种行为应该要如何判定呢?

  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深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不可以去侵犯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生命是我国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保障。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非法的,故意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的,使其丧失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保障,那么就会涉嫌触犯故意杀人罪。

  而李坚为了不还潘燕的保险费用,于是故意将潘燕骗至他家,最终将其杀害并且抛尸,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坚也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说李坚,在实施违法犯罪之前已经演练过,但是最终还没逃过公安机关的法眼,最后也希望每一个人都可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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