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重要通知!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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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安山东”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安山东”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3日

  “食安山东”建设三年提升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化“食安山东”建设,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发展、监管为民,以“食安山东”建设为统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巩固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成效,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管控,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到2025年,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防范,“食安山东”美誉度、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食品产业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全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健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制度机制,发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平台”作用,实现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保主体全覆盖,包保信息全量归集、动态管理。建立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省食药安办、省“四进”工作队定期督查工作机制,督促包保干部按期开展督导,压实属地责任。督促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精准防控风险隐患,压实主体责任。(省食药安办牵头,省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省“四进”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动制定《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推动修订《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加快特色食品地方标准建设,推进预制菜标准研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协同相关社会团体研究制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团体标准。健全农业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提升全国蔬菜质量标准中心、全国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功能,加速标准推广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食品风险防控。聚焦高风险品种、业态和区域,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和防控风险。强化“统分结合、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信息通报。严格落实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季度风险会商和5个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会商机制,规范风险信息移交与处置,强化防控措施效果评估。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危害因素风险评估。修订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全程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推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收购运输贮存环节合格证查验制度落实,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持续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推广应用,推动我省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系统与“山东食链”数据共享。2025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化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实现全程信息化追溯。(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产业发展现代化。推进食品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技术创新,加快食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围绕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内容,开展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帮扶行动,引导建立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以优势产区为中心,分品种发展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乳品、速冻食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创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加强胶东半岛肉禽、胶东鲁南生猪、沿黄优势奶业、沿黄肉牛、鲁西肉鸡等优势区标准化建设,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快现代化装备普及应用。建设一批水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稳步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食安山东”品牌引领。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强化年度督导和复审检查,健全退出机制。支持各市、县参与国家级创建活动,国家级食品安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数量保持在全国前列。推动开展更高标准的创建,带动全域食品安全水平提升。加大“食安山东”公共品牌宣传推介,支持各级建设“食安山东”线上线下推广平台,提高安全优质食品供给。(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围绕粮食安全、农村食品安全、畜产品安全等,深入开展“铁拳”“昆仑”行动,强化“三安联动”、行刑衔接和跨区域协同打击。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自动制售、社区团购等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建立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级融合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协助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公益宣传活动。推进“你点我检”常态化,打造市场监管为民服务品牌。推行有奖举报、企业内部吹哨人等制度,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和参与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发挥好协会“桥梁”作用。建立常态化公开曝光机制,加强食品安全谣言治理,强化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省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行动

  (一)深入实施产地环境治理行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结构,加强产地环境保护治理,保障农产品安全。严格限制污染型企业进入农产品主产区,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开展重有色金属等矿区历史遗留环境污染排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深入实施源头安全提升行动。开展农业投入品管控行动,实施农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分期分批淘汰现存10种高毒农药。加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全过程管理。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整治,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禁添加行为。实行农产品种养殖网格化管理,探索“阳光农安”智慧监管模式,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牵头)

  (三)深入实施粮食质量提升行动。开展吨粮县、吨粮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开展“吨半粮”产能建设,持续推进节粮减损,创新开展绿色高质高效行动,积极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完善山东粮油标准体系,制定优质粮油团体标准,深化“齐鲁粮油”公共品牌建设,引领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加优质粮油有效供给。(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

  (四)深入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落实餐饮单位“五净”(场所净、设施净、工具净、食材净、人员净)标准要求,推进“清洁厨房”建设。深化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寻找笑脸就餐”活动。强化网络订餐线上线下联动监管,推广“外卖封签”。加强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不断扩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覆盖范围。加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检查和抽检力度,加强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持续加强旅游景区和交通场所的食品安全治理,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山东监管局、国铁济南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实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提升行动。推动商贸流通资源下沉农村,加快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直营连锁超市(便利店)。加强供销社系统农村经营网点监管,持续推进乡村商超直营店规范提升行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治理。加强农村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农村食品经营店监管,推动规范提升,严查“三无”、侵权假冒食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继续推进学校食堂提升工程,推动大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建设。推进学校大宗食品定点采购。以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为重点,开展人员集中培训,加大食品抽检力度。探索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管控。加强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应用,开展网上巡查。将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列入综合治理体系。(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政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开展特殊食品“双升”工程。提升特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深化“三标”行动,督促企业建立禁用原料目录和问题供应商名单,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体系自查。提升特殊食品监管水平,完善“一企一档”,强化风险管理和体系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八)深化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抽检监测,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后续处置。强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打击非法渠道进口和走私行为。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积极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食药安办作用。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定期调度各市、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发挥食药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健全各级食药安办运行机制,推进乡镇食药安办实体化运行,严格落实“五有”(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要求,不断提升基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省食药安办牵头,省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建立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基层监管必要支出。完善市级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能力,满足监管需求。加强县乡两级食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快检装备配备使用。深入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到2025年,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制定实施监管业务培训三年规划,加大基层人员培训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考核评议导向。把“食安山东”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评议内容。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创新,按照规定表扬奖励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食药安办牵头,省食药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

  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13日

  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市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评议对象为各设区的市政府。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统一领导。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受省食药安委委托,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工作。

  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评议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年度。每年7月底前,省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评议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评议。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评议结果。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评议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省食药安办确定抽查的市,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市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省食药安办,相关材料对口报送各评议责任部门。各市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评议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意见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省食药安办汇总各市的日常评议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评议结果报省食药安委。

  (七)结果通报。省食药安委审定评议结果后,将评议结果通报各市政府,抄送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和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评议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评议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6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

  (八)存在被撤销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市、区)称号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第十条 各市政府应当在评议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药安办。

  省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市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市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排名靠后的市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市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结果为A级的;

  (二)评议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评议结果A级的市以及名次较上年前移2位及以上的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食药安办及时对各市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对评议结果为D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市政府,由省食药安委委托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对评议结果为C级的或位次下降5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市政府,由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该市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十六条 对直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由省食药安委委托省食药安办另行组织,重点评议食品安全工作履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药安委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图文编辑:崔   诺

  值班编辑:崔   诺

  审      核:郑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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