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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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性,法院民商事审理中诉讼主体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其中,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案件为数不少。

  在本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刘某起诉某超市支付货款,经本院审查,该超市工商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并登记有字号,经营者为董某,但在原告起诉前就已注销登记。那么,该超市注销登记后,谁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由谁来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亦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本案中,原告刘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该超市工商登记材料中含有具体明确的经营者信息,应当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现该超市已注销登记,本案的被告应为该超市经营者董某,由董某承担相关法律义务。故本院向原告释明后依法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原标题:《【法官说法】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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