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集

栏目:学历教育  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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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追求生活更美的同时,也开始追求外表更美,医疗美容行业随之火爆。但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和产品时,还需擦亮双眼。

  网购药物,落入瘦身陷阱

  楚某为了减肥花费3388元,网购一款“减肥酵素”。楚某按要求服用后,开始出现失眠症状,起初并未在意,为了达到自己理想的身材,继续坚持服用,后因经常失眠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告知此症状可能与服用减肥药(减肥酵素)有关,建议停止服用。

  本着对身体负责的态度,楚某将“减肥酵素”送检,检测报告显示“减肥酵素”含有违规药物西布曲明。楚某遂将网店店主黄某诉至河南省鄢陵县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3388元并十倍赔偿。

  依法维权,判决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品的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黄某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楚某要求黄某赔偿十倍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黄某向楚某退还案涉购物款3388元,并赔偿十倍购物款33880元。

  法官说法:科学理性瘦身

  鄢陵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王松安 提醒广大群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瘦身必须科学理性,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的神奇效果,更不能违背生理规律,以牺牲健康为代价减肥。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时一定要审慎辨别,选择有国家标准认定的产品进行购买。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额头注射玻尿酸,当即左眼看不见

  原告张某在被告美容公司做了“玻尿酸填充额头项目”,手术中向原告额头注射6支玻尿酸,当即原告就感觉左眼看不见了,经过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经鉴定左眼损害评定八级伤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诊疗过程致损害,医疗机构要赔偿

  法官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美容公司赔偿原告20余万元。

  医疗美容成时尚,谨慎选择擦亮眼

  近年来,医疗美容正成为爱美人士的热门选择。然而,医美机构和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无资质从业者众多,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关于医疗美容这里向大家说5个注意事项:

  1. 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勿冲动接受诊疗。

  2. 注意使用真实姓名签订书面合同,勿忽视化名引起的法律风险。

  3. 注意付款至医院账户,勿忽视消费记录的留存。

  4. 注意仔细阅读签字文件,勿忽视术前风险告知。

  5. 注意留存术前术后照片、病例等证据,勿盲目进行修复。

  完

  策划:吕玉峰

  原标题:《案例合集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变美之道,还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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