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知乎300字原創短文被改編成短視頻 獲賠6萬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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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偷”用300字知乎問答拍視頻判賠6萬

  辛先生在“知乎”網帖下發表了以自己的真實經歷為內容創作的文字回答後,發現該文字被改編成短視頻。為此,辛先生將拍攝者、拍攝公司和發佈平臺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餘元。

  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視頻拍攝公司新片場公司停止侵權,與視頻拍攝者王先生共同賠償辛先生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

  作者

  文字被改編成短視頻

  索賠50余萬元

  辛先生訴稱,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網站標題為“有哪一瞬間讓你覺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別人?”的網帖下,發表了一篇300余字,以自己的真實經歷為內容創作的文字回答,依法享有著作權。該回答描述了高中時期開始,作者每天為同班女生送削好的蘋果,終成眷侶的故事,其間有次作者被趕回家,仍舊冒著大雨為女生送蘋果。

  2017年,辛先生發現新片場公司在新浪微網志賬號“小情書LOVOTE”所上傳的播放量超過1400萬次的《第一天的開始,一輩子的堅持》短視頻(下稱被訴視頻)在人物設置、臺詞、故事情節等方面都和辛先生發表的權利作品一致,同時該被訴視頻也在騰訊網、優酷網進行了上傳。後據辛先生了解,被訴視頻是新片場公司委託王先生攝製的。

  辛先生認為,新片場公司和王先生不僅共同侵犯了其對權利作品享有的攝製權,還與新浪微網志的運營方微夢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對權利作品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故辛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在優酷網上發佈的被訴視頻,同時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

  法院

  故事情節不可分割

  屬於獨創性表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辛先生主張權利的內容雖然篇幅較短,但通過一系列的人物設置及情節串聯等完整地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間的愛情故事,其既不屬於思想範疇也不屬於有限表達,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屬於獨創性表達,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複製,故應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上所列舉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關證據,可以認定其為權利作品作者,享有權利作品的著作權。

  此案中,被訴視頻與權利作品雖在作品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仍存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可能。在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時,人物設置與故事情節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同時,權利作品作為文字作品僅以書面文字體現表達,被訴視頻則由畫面、臺詞等動態影像表達組合而成,內容更為豐富,出現權利作品中不存在的情節,甚至在對同一情節的具體處理上存在不同均不可避免。

  在辛先生主張的相同情節構成獨創性表達的前提下,上述不同不足以影響法院認定被訴視頻和權利作品在上述情節的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此外,結合此案證據可知,權利作品發佈時間早于被訴視頻創作時間,法院認定創作被訴視頻時,王先生有接觸權利作品的可能。

  在“接觸+實質性相似”要件均滿足,且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訴視頻是王先生獨立創作的基礎上,辛先生要求新片場公司刪除被訴視頻,及要求新片場公司與王先生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關於微夢公司的責任,法院認為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網志的經營者,是資訊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已履行適當注意義務,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新片場公司和王先生共同賠償原告辛先生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13709元。

  釋法

  判定時應綜合考慮

  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

  海淀法院主審該案法官告訴北青報記者,此案的典型意義有兩處,其一是關於知乎回答是否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這一問題的論證。近年來,知乎回答已發展成為一種較為常見的公眾線上分享經驗的新方式。隨著這一交流方式的發展,與之相關的著作權糾紛也隨之增多。此案所涉及的知乎回答字數雖少,但通過一系列的人物設置及情節串聯等完整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間的愛情故事,在文字內容的創作上體現了獨創性,同時該回答可以通過有形形式複製,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其二是,關於不同形式的作品間抄襲的認定。在認定兩作品之間是否構成抄襲時,除需要依據“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進行判斷以外,還應當明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理論,完全獨立創作完成的兩個作品,即使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要件,也可以分別享有著作權,不必然會被認定為構成抄襲。因此法院在該案中首先論證了權利作品和被訴視頻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隨後考察了被告具備接觸權利作品可能性,最後結合被告無法證明被訴視頻係獨立創作這一事實,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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