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拿错给我,凭什么让我补钱?老板把她的信息曝光到29个社区群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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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女子团购了一份5块9毛9的虾,结果店员误将88元一斤的基围虾给了女子。可是女子把虾做成油焖大虾后,却接到超市打来的电话,让她补差价。女子说:“店员拿错给我,凭什么让我补钱?”没想到老板把她的信息曝光到29个社区群里!

  

  杨女士加入一家超市的社区团购群,看到一份虾只要5块9毛9 ,爱吃虾的她就买了一份试试。第二天,她路过超市,就进去取虾。当时她给服务员核销了二维码,然后服务员从冷柜里给她拿了一个蓝色的袋子。

  杨女士看这个袋子看自己团购的好像不一样,因为团购的是真空包装袋的,就跟服务员确认有没有拿错?

  

  服务员说应该是这个吧,但她也不是很确定,就叫来另外2个服务员确认,她们看后都说就是这个虾,于是杨女士就放心拿着虾走回家了。

  后来杨女士把这个虾解冻以后,看虾的个头很大,觉得这5块钱花得真值,非常开心地把这些虾做成了油焖大虾!

  可她刚准备和家人吃虾,就接到超市打来的电话,说给她的虾拿错了,要么让她把虾送回来,要么补83元的差价!

  杨女士一听很生气,虾都煮熟了,怎么送回去?而且自己再三跟店员确认,是店员硬塞给自己,自己才拿回去的,现在凭什么让她补差价呢?如果这虾888元一斤,难道也要让自己补吗?自己知道这虾88元一斤,别说买了,看都不会看一眼!

  

  可老板说,是店员拿错给你没有错,但这虾你烧之前就应该知道不是你的虾,现在你不退,那补差价也是理所当然,总不能白占便宜吧?

  但杨女士坚持认为这是店员的责任,不应该让她买单,于是她坚决不退差价。

  而老板看杨女士不补差价,也是生气了,把杨女士的手机号码、地址、头像都发到了29个社区团购群里,让大家看看这爱占便宜的嘴脸!

  

  杨女士被人踢出群后才知道自己被侮辱了,于是她要求老板道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杨女士到底该不该补差价?

  这要看杨女士到底知道不知道店员拿错了!如果她知道这虾拿错了,而不拿回去换,那就算是店员拿错给她,也不是她不补差价的理由,因为这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但是,如果杨女士从头到尾都认为这就是自己5块多买的虾,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利益已不存在了,所以不承担返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举例来说,你去餐厅吃饭,服务员上错菜,你知道他上错了还吃了,那这种情况下就是不当得利,你要补差价!

  但是如果说是别人请客吃饭、不是自己点的菜,一看到服务员上菜,立马就呼哧呼哧吃完了。或者,顾客喝酒喝的非常多,意识不怎么清醒,看到上菜也就直接吃了。这样的情况下再由顾客来承担责任明显不公平,只能由商家来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失了。

  像杨女士这种情况,她已经和店员再三确认,店员说是,她才认为这虾就是自己买的,那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她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虾吃掉!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笔损失应该让3个店员来承担才比较合理。现在这虾是88元,如果是更贵的虾,难道顾客吃了也要让她补吗?那这就成为一个营销的套路了,卖你5块的虾,吃完就让你补差价!

  2、老板把杨女士信息发到29个群里,构成了什么性质!

  老板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女士的个人隐私权。《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这种情况下,杨女士可以报案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让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并让老板赔礼道歉!

  此事也是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感觉超市老板应该自己承担,你们自己给别人的,人家只愿买5.99元一斤的虾,是你们错了。如果这样都来补差价,你们是不是5.99元一斤的虾也不用进货了,只管给人家贵的虾,再找人补差价!

  也有网友说,如果知道是88一斤的虾,这个女士也绝对不会买,错是超市的错,还坏人家名声,太坏了!

  还有网友说,难道不是工作人员赔给老板吗,是她自己工作中出了错!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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