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本“换皮”系剽窃 出版机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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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尹琨

  

  莫·威廉斯创作的《开心小猪和大象哥哥》绘本。 资料图片

   

  把书中的小猪换成毛驴,把大象换成阿凡提,表情、动作、对话几乎完全一致,甚至图书页码也能一一对应,在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这样“换皮”的绘本属于对原作的剽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2020年判令被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阿凡提和小毛驴》系列图书中《你头上有只鸟!》《今天我会飞!》《我们在一本书里!》3册侵权图书;向原告莫·威廉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莫·威廉斯经济损失20万元。复旦大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绘本构成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莫·威廉斯是美国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其绘本系列《开心小猪和大象哥哥》于2009年引入中国。该系列绘本包含《你头上有只鸟!》《我们在一本书里!》《今天我要飞!》3册,以小猪和大象作为故事主角。

  本案中,原告权利作品为绘本类图书,其中既包含文字又包含图画,绘本这一作品类型的侵权判定成为审理中的焦点。

  复旦大学出版社辩称,《开心小猪和大象哥哥》应归类于文字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应当将二者进行分离审查。因为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来看,被告图书与原告的表达完全不同,一个是阿凡提和小毛驴,一个是大象和小猪;从文字作品的角度来看,原告图书中的文字非常少,被告与之相比,在编排、布局、表达上也并不完全一样。由此,复旦大学出版社认为,无论是从美术作品还是文字作品的角度来讲,被告图书与原告图书都不属于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绘本中既包含绘画部分又包含文字部分,而且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通过相互作用来共同表达故事情节和主题思想。因此,认定绘本是否构成作品,不宜将绘本简单割裂归类于美术作品或者文字作品,而应当从作品的法律定义出发,从绘本的具体内容出发,考察其是否通过绘画和文字共同讲述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莫·威廉斯主张权利的涉案3册绘本图书中,图画与文字部分相辅相成,共同讲述了不同的故事情节,其表达方式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此外,原告提供的在美国出版的涉案权利图书,以及在中国出版的中文译本,均署名文字和插图著作权归属于莫·威廉斯,因此其对涉案权利图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权利图书的著作权归属认定正确并予以维持。

  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剽窃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相比,在美术构图、布局、故事情节、对话设计等方面均实质性相似,仅仅是把大象、小猪换成了阿凡提、小毛驴。原告主张其就权利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受到侵害。

  著作权侵权的一般判断原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在实质性相似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为,鉴于绘本作品的特殊表达形式,实质性相似不应将绘本中的图案和文字进行孤立看待或者割裂对比,而是应当结合涉案权利图书与被诉侵权图书的图文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认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图书与原告涉案权利图书相比,虽然漫画角色形象不同,原告图书是以大象和小猪为主角,而被诉侵权图书是以阿凡提和小毛驴为主角,但二者在封面、前后环衬、扉页以及主文的构图布局,角色的表情、动作、对话,通过角色形象和对话所表达的故事情节上几乎完全一致,甚至二者的图书页码均可一一对应,被诉侵权图书仅是将原告的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

  由此,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而署名为阿凡提公司编绘,属于对原告涉案权利作品的剽窃。此外,原告的涉案权利图书名称和角色对话为英文,被诉侵权图书未经许可将其翻译为中文,同样违反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被诉侵权图书整体上是将涉案权利图书的角色形象进行替换并将涉案权利图书的名称和角色对话翻译为中文形成的,二者在绘本的具体表达上明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一审判决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剽窃是正确的。

  原作知名度高,出版社未尽注意义务

  作为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方,鉴于原告莫·威廉斯作品的知名度,复旦大学出版社被法院认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关于出版社责任的判定也给广大出版机构敲响警钟。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莫·威廉斯是美国畅销书作家和插画家,其创作并主张权利的《我们在一本书里!》绘本在美国公开出版发行的时间为2010年,并荣获2011年度苏斯博士银奖,作品知名度很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互联网普遍发达的当今社会,出版社有接触和了解绘本内容的可能性。

  此外,一审法院认为,国内出版社自2009年开始出版发行莫·555电影网威廉斯创作的系列绘本中文译本,多个网站中均有关于原告及其作品的介绍、评论文章,且评价普遍较高。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作为动画行业领域的从业者,也有可能在涉案权利图书在美国出版,尤其是获奖之后,获取并了解到绘本内容。

  2007年,涉案权利图书There is a Bird on Your Head!、Today I Will

  Fly!在美国公开出版发行,2009年,中文译本《你头上有只鸟!》《我要飞!》由国内出版社出版发行,上述时间均早于2015年,也就是复旦大学出版社与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就被诉侵权图书的签约出版时间,因此被诉侵权图书的作者存在接触涉案权利图书的可能性。

  综合考察莫·威廉斯及其权利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国内在先出版中文译本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复旦大学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存在过错,与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莫·威廉斯及涉案权利图书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的诸多表达高度重合,且在被诉侵权图书于2015年出版之前的2009年,涉案权利图书的中文译本即在中国出版。作为专业的出版机构,复旦大学出版社对此应当知晓并能够作出审查,其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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