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一家长投诉孩子在无证午托机构受伤 街道执法队介入调查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黄磊 文/图
“孩子被老师抓伤后,经常做噩梦。”近日,王先生向深圳商报反映,他家孩子在一家名为博佳的无证午托机构托管,脖子被老师抓伤,报警后,由于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该机构老师承认孩子在其场院受伤,但否认是老师抓伤。目前,龙岗南湾街道执法队就该午托机构涉嫌无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介入调查。
家长:孩子被抓伤后频繁做噩梦
2022年10月11日晚,下班回到家中的王先生无意间发现,他6岁大的孩子脖子被抓伤,有三个抓痕,很像指甲印并且已经见红。王先生随即找来消毒水,给孩子伤口做简单处理,并询问孩子怎么回事。
孩子告诉王先生,他在晚托班被老师用手把头按在地上,脖子才会受伤。由于孩子年纪较小,王先生多次向孩子确认,得到的都是同一答案。王先生立即寻找涉事机构负责人吴老师并报警。
“我们双方都在派出所做了笔录,机构老师承认了孩子是在托管时受伤,但否认是老师所伤。”王先生说。
龙岗公安分局据此事件作出了调查回复:由于事发地无监控视频,当事双方对事发经过描述不一致,询问同班幼儿需征得家长同意,因无家长配合,暂无证据证实对方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如您新的证据补充或有家长愿意作证,可随时与办案民警联系。
次日,王先生带着孩子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颈项部软组织损伤。王先生说,发生这件事后,孩子受到了惊喜,晚上经常做噩梦。“医生建议我们多陪孩子玩,转移注意力,让他忘记伤痛。”但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孩子被殴打,王先生倍感无奈。
王先生告诉记者,事发的午托机构是非正规的,场所就设在居民楼一楼,因午托机构在幼儿园附近,所以把孩子送到该机构托管,按次缴费,一次30或40元不等。
王先生给博佳机构的缴费记录。
涉事机构当事人否认伤害孩子
为求证王先生的说法,11月15号,记者前往位于康桥花园二期21栋B103的涉事机构,发现该午托班设立在居民楼内,门口粘贴着幼儿园园长培训证书、幼儿教师等证书,客厅被改造成小孩玩耍的地方。采访时间恰逢中午,午托机构内托管了有几个孩子,房间内摆设了很多玩具,有的孩子正在吃午饭。
博佳机构负责人吴女士表示,事发后她配合警方调查,并于次日带上果篮看望孩子。她向记者出示了事发当天下午,她用手机拍摄的孩子摔倒在地的视频,并强调,孩子曾因玩耍后在地上摔倒,并非她所伤。
吴女士还说,她开的并不是午托结构,只是出于热心,退休后没事就帮助邻居朋友看管孩子。记者出示了此前王先生拍摄的,粘贴在吴女士家中门口的午托横幅照片,吴女士则表示,现在没有粘贴就不算午托机构了。吴女士每次托管收费30到40元不等,“家长给的就是餐饮费,并不算托管费。”
吴女士表示,事发后她诚恳道歉,但王先生提出了高达20万元的索赔数额,令人无法接受。“9、10月份王先生都没缴纳托管费用。”吴女士说。
王先生驳斥了该说法,“如果是出于热心她为什么收费,我们交的钱包括托管和晚餐的费用。”王先生提到,他是按月缴费,9月份和10月份托管不足一个月时间,就发生了孩子受伤的事,事后就没有交孩子的托管费。“我提出赔偿20万的要求,是因为我不想调解,我要用法律武器替孩子维权。”
王先生表示,该机构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消防许可证,却给孩子提供餐饮,小小的房间内挤满了孩子,也有消防隐患。“如此机构应该依法取缔,孩子在这种地方托管、就餐有很大隐患。”
吴女士则认为,她办理了营业执照并非无证经营,记者发现,该营业执照并没有午托、晚托、餐饮的经营范围。
机构涉超范围经营,街道执法队介入调查
记者将情况反映到南湾街道,南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近期多次前往康桥花园二期21栋B103,对其可能涉嫌超范围经营的情况进行核实检查。该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教育培训、教育咨询、文化活动策划、家政服务等。由于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午托晚托,执法队已责令当事人马上整改。
该机构面向周边小区(主要是康桥花园二期)的儿童提供托幼服务,服务时间主要集中在下午幼儿园放学后。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
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家长们的午托、晚托需求火爆,也催生了不少无证经营的午托机构。据一名业内人士介绍,这类机构很多设立在小区内或幼儿园、小学附近,家长一般按次缴费,费用几十元一次。
该业内人士提到了一个监管问题,午托机构经营形态复杂涉及教育、家政、餐饮、消防等范围,办证流程也相对繁琐,很多午托班老板就索性不办理了。
王先生也想借此呼吁,之所以孩子需要托管,其根源在很多学校无法解决孩子的午餐、午休难题。“期待相关部门和学校应该对这个行业有更规范监管,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对此,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炳佳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校外托管服务属于家政服务的管理范围,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如未取得相关资质,不能开展经营活动。本案托儿机构属于经营场所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小孩受伤如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在机构场所内受伤的,该托儿机构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托儿机构天然有保障小孩生命健康权的义务。
朱律师表示,住宅不能作为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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