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禁放烟花爆竹,泰安发布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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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多地发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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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泰市

  新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东起京沪高速、西至新兴路(205国道)、北起瑞山路、南至205国道区域及市经济开发区;东起向阳路、西至翟良路、北起柴汶河、南至泰新高速区域及新汶街道:新泰市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以及各乡镇(街道)政府驻地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新泰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6日

  肥城市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线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放区内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30日

  宁阳县

  宁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县城区华阳大街、禹王大道、兴隆街、海力大道、北绕城、西绕城合围区域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阳化工产业园、乡镇政府驻地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县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宁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5日

  东平县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城区、县工业园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区域内的东平县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三、下列时间内,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五、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1日

  泰安高新区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泰安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一、津浦铁路以西、京台高速以东、青兰高速以南(大白峪钢材市场及以西区域除外)、一天门大街以北,北集坡街道办事处全域,良庄镇政府驻地(良庄东村、良庄西村、良庄南村、良庄北村、西良庄村),房村镇政府驻地(房村村,金庄村,周全村)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三、禁止燃放区域内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管委会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在本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各相应部门依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五、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六、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七、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30日

  泰山景区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景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景区全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一、景区全域内(含城镇、农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区域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三、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采取流动车、拉条幅、贴标语、一封信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农村大集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燃、禁放宣传活动,使景区人民群众快速了解禁售、禁燃、禁放政策,遵守禁售、禁燃、禁放规定,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营造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泰山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5369295泰山景区治安大队:5369801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

  来源:泰安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泰市人民政府、肥城公安、宁阳警方、东平公安、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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