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高考指方网】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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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办学机构和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办学层次由省级人民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培训类机构和项目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由拟举办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和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应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幻片,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如前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曾下发《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作为具体管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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