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案有解·315特辑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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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一年一度的3·15来啦!

  在日常消费生活中

  你是不是也踩过雷、跳过坑?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宣传和引领作用

  南沙法院《南案有解》栏目

  推出“315特辑”

  采用“线下普法咨询+线上典型案例”的形式

  为广大消费者保驾护航!

  党团员齐上阵 普法共发力

  网购碰到商家的“霸王条款”怎么办?

  发现商家虚假宣传,能不能无条件退款?

  预付定金之后又不想要了,能不能退钱?

  3月15日上午,南沙法院机关党委、团总支选派青年骨干法官及法官助理参加了“提振消费信心”南沙区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为广大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活动现场,法官及法官助理耐心解答了到场市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消费维权问题,并给予专业的相关法律建议。

  放一波图片感受下暖暖的现场氛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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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线下普法外

  为了让大家“沉浸式体验”

  如何避免生活中

  可能碰到的消费维权问题

  我们还在线上推出系列普法案例

  分三期呈现

  今天先出场的是——《教育培训篇》!

  报名学钢管舞 授课变爵士舞

  不想学可以退费吗?

  

  出于兴趣爱好学习舞蹈,但实际教学的舞蹈种类却与自己报名时选择的舞蹈种类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还学费吗?

  ●基本案情●

  陈某与梁某经营的某丝健身服务部签订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为兴趣型钢管舞培训,机构提供专门的场地、辅导、教学设备进行舞蹈学习培训。

  陈某支付服务费4980元后由于疫情、新年放假等原因,机构一直未开课。即将开课前,新店长通过微信告知陈某原教学场地的钢管已拆除,只能在此学习爵士舞或转校,陈某予以拒绝。

  后陈某得知梁某已将其经营的某丝健身服务部注销。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全额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向陈某退还学费4980元并支付利息。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陈某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4980元,某丝健身服务部应当依约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现梁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并将某丝健身服务部注销,造成陈某无法享受案涉协议的预期利益,案涉协议已无法履行,故梁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向陈某退费。

  法官提示,合同生效后对签约方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经营者自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消费者享有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权利,如协商未果,消费者可依法维权。如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预期利益,合同已无法履行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学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下一期会是什么案例?

  先来波预告:

  什么情况下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呢?

  敬请期待!

  原标题:《南案有解·315特辑 | 报班容易退款难?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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