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家庭托育点服务,完善多层次市场供给
作者:然玉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就《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家庭托育点其实一直广泛存在,只是其中大多数都独立运营,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在多地公布的执法案例中,利用民宅从事“家庭托育园”往往被定性为违规经营,要被整改、取缔。这种人们客观需要、市场自发形成的市场服务形态,迟迟得不到官方的认可。有一些家庭托育点“躲躲藏藏”游离于规则规范之外,实质上又进一步累积、放大了风险。
应该说,最新出台的《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将有望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困局。梳理这份文件,其最大的意义,首先在于承认了家庭托育点的市场地位和存在合理性,并制定了一套获取“合法身份”的路径通道。“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这些事无巨细的技术性、细节性规定,将从根本上推动合规经营,提升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
以往的《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更多是针对大型机构设计的,由于在场地等指标上“要求较高”,家庭托育点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备案登记取证的。与之相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所制定的有关条件门槛,则要灵活得多。其充分考虑到家庭托育点小微化的特点,更具适用性、务实性。
理想状态下,家庭托育点与大型托育机构,今后将形成差异化、多层次的市场托育服务供给体系。新规落地,有了更有力的政策支持,家庭托育点要想实现大发展,目前还面临着最后一道坎,那就是“民用住宅不能从事商业营业性活动”这一根本性的法规约束。这需要跨部门的协调和共同研究,制定将家庭托育点与其他类型“住改商”相区分、分类监管的可行方案。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打造完善的社区托育圈,办好平价、便利、可靠的家庭托育点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有了坚定共识,便不缺办法。(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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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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