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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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

  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

  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四、提取还贷的方式

  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五、提取还贷的金额

  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

  六、提取还贷的申请

  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

  (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

  (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

  七、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

  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

  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

  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

  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

  (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

  (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

  九、附则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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