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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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厦城办〔2023〕3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自然段修改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是2005年5月在整合厦门市广播电视大学(创办于1979年,2020年更名为厦门开放大学)、厦门教育学院(创办于1979年,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52年的教师训练班)、厦门职工大学(创办于1960年)三校的基础上组建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3月厦门市城市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创办于1976年)整体并入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与厦门开放大学实行一体办学,高等职业教育与开放教育协同发展。” 

  二、将序言第二自然段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坚持以奋斗者为本的治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较大影响力、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和开放大学。” 

  三、将第一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登记名称为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五、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校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设有前埔校区、斗西校区和禾祥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的网址是:www.xmcu.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是:xmcszyxy。”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根植厦门,服务福建,面向全国,助力两岸融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秉持‘因城而生,为市则活’的办学信念,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具有职业教育、开放教育特色的育人方式,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七、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八、将第十条第一项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修改为“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第二项的“制定招生方案”增加“依法依规,”修改为“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第四项修改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教职员工的招录、培养、使用、评聘、管理、奖惩,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九、将第十一条“(二)以立德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职能”修改为“(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党委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全面工作。” 

  十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十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修改为“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第八项修改为“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社会主体、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依法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 

  十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学校其他领导主持召开,其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十五、将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的“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修改为“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依规进行审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为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的学术性咨询、审议机构。” 

  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评聘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决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任人选,研究处理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八、将第二十五条的“根据工作需要”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 

  十九、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专业教学学院”。 

  二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专业教学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十一、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专业教学学院党总支是教育和团结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专业教学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推荐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本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公共教学院(部)实行院(部)务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部)务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其他教学院(部)、教辅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任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开展。” 

  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综合成绩”修改为“综合素质”。 

  二十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并参与学校治理。” 

  二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按工作职责”修改为“按规定和工作职责”;第六项修改为“就职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二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爱国守法、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第三项修改为“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一、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规范教师职业伦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奖惩联动机制。”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依法面向社会开展各类教学科研对外服务活动,增加办学经费来源。” 

  三十四、将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合并后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删去第六十条。 

  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加强闽台‘校校企’合作项目”修改为“加强闽台合作项目”。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开放教育和继续教育机构,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开放教育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根据国家开放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其中的“厦门市教师培训班”修改为“厦门市教师训练班”;“厦门城院技术中心大楼”修改为“厦门城院云顶楼”。 

  三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办学理念为‘育人为本、跨界融合、服务需求、追求卓越’。 

  学校校训为‘明德强技、笃行致用’。” 

  四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歌为《云顶学子之歌》。” 

  四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3日。” 

  四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市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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