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方案变化,是否能调整增加费用?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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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某输变电土建工程,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二)中列出“基坑支护”清单子目,以项计价,特征描述如下:“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和施工图综合考虑全站内需要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支护方案自行确定。”

  开工前,承包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交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发包人签字认可。结算时,承包人以实际方案与中标方案不同为由,要求调整该项清单价格,涉及造价增加约28万元。

  

  【争议焦点】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的费用应与方案直接关联。承包人中标本工程,即应视为发包人认可中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基坑支护的方案及其对应报价。当实际方案发生变化且经监理、业主认可时,理应视为发包人认可其价格调整。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的清单特征描述已明确支护方案自行确认,项目特征并未发生变化,不满足价格调整条件,不应调整综合单价。

  【案情分析】

  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一般情况下,投标时图纸和现场情况并不明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比较笼统,与实际施工组织设计往往存在较大出入,而且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仍然可能发生变化。若把施工组织变化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合同一再变更,不利于合同管理。故原则上,实务不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然不可因施工组织设计变化就价格调整,价格调整的依据依然是合同。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只代表其认可这种施工方案,并不代表同意价格调整。

  至于本案例中,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变化,究竟是否可以调整价格,要根据导致其变化的根本原因来综合判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或地勘报告未反应的不利物质条件,导致施工方案变化,原则上可以调整;如果是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化,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如若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变化,原则上不予调整。

  【总结启示】

  施工组织设计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它是承包人施工方案的主观表达。在监理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主动变更其施工方案,合同价格并不一定随成本变化而改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变化,我们应该探究其变化的本质原因,根据原因归属、结合合同条款约定来判断费用的调整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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