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杂谈——论选举对唐代士大夫法律素养的影响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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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地位非常高的一个封建王朝,与汉朝并称为“强汉盛唐”,可见唐朝的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等方面也是相对比较繁荣的。

  在隋唐以前,天下学子登科入仕的途径是非常窄的,因为在这以前朝廷的人才选拔制度基本上就是征辟制、察举制以及九品中正制,

  

  但不管是哪一样人才选拔制度都缺乏公平性,有着很大的缺陷,朝廷的选官基本上都掌握在那些权臣贵胄以及各地的世家大族手中

  那些普通的寒门学子很难凭借自己的努力登科入仕,一展自己的伟大抱负。

  唐朝建立之后,基本上承袭了隋朝的人才选拔制度也就是大家熟知影响后世封建王朝千年的科举制度,

  在那样一个时代背景之下科举制度为天下的寒门学子打开了登科入仕的大门。

  古代通过科举步入仕途的官员基本上都熟读四书五经,但是官员们的职责基本上都是集司法、行政于一体,并没有系统的学习过司法制度以及唐朝律令。

  从科举制度的考察内容来看,能够涉及到官员们法律素养的内容,

  

  只有在铨选过程中的“判词”一项考试内容,唐代官员们的法律素养也基本是受到这一项考试内容影响的。

  科举制度与法律素养

  科举制度在隋朝被建立之后,唐朝的历代帝王逐渐将其发扬光大,确立了科举在人才选拔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因此科举制度成为了天下百姓能够登科入仕的主要途径,唐朝中后期的很多官员也都是科举出身。

  唐朝科举考试当中包含有制科和特科两种制度,制科制 举 是 “天 子自诏”且“待非常之才焉”;

  是由皇帝亲自下达诏书临时设置的唯策取士的制度,由于其特殊性也被称之为制科或特科。

  

  通过制科登科入仕的官员大多在策论中对治国理政以及辅佐君王都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且其中还夹杂着很多律法知识。

  而常科就是普通的科举考试,包含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

  尽管包含这么多的科目。普通的学子也通常在学馆中进行系统的学习这些科目,学馆由博士、助教,分经教授学生。

  学馆中教授的内容自然就是科举制的主体,即儒家的经史子集等等。

  而在经史子集当中,学馆比较侧重教授的就是“经”。

  其所谓的“经”即是经典,儒家经典。

  

  西汉时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中的经籍《诗》、《书》、《礼》、《易》、《春秋》完全超越了一般典籍的地位,成为了法定的经典之作。

  而儒家经典自古以来就非常侧重于普天之下的所有人,崇尚人伦道德,强调社会中的秩序等级以及人们心中的自觉尤其是道德自律。

  正是由于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之下,唐朝的法律法规也是侧重于体现人伦之道、同时以强调秩序以及道德自律为基本指导思想。

  成书于唐高宗执政时期的《唐律疏议》就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这部法典就是在独尊儒家的科举制度下官员合编的产物,对后世法律法令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唐律疏议》中有一个章节叫做《名例篇》,而在这个章节之中字里行间都透露着儒家的经典思想,

  这一章节中引述了十三种儒家经典典籍,并且内容也基本与学馆中所教授的知识相同。

  而且在经过查阅唐朝那些进士及第的名人例如张昌龄以及田备等人科举考试的策文之后,

  也可以发现这些策文无一例外大多都关涉及到了礼法、刑事、律令、狱讼、选才、处理军国大事等内容。

  可见科举考试中必备的经史典籍已经将最基本的律法精神融入其中,以便于让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们都能事先养成比较完备的律法知识。

  而且在唐朝为应对科举考试而开设的学馆中,所教授的内容基本上都是以儒家的经史典籍为教学基础的,

  这就保证了参加科举考试的人首先在准备科举考试的时候就能先从法律精神层面领悟律法的内涵,并且在随后的策问环节中,也会出现有关于法律的内容和考题。

  

  尽管关于法律的考试占比放眼整个科举考试中占比并不算重,但是面对这样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也保证了科举士子们能够做到很充分的考试练习,

  确保了日后通过科举考试登科入仕的士子们能够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

  科举铨选中的法律素养

  根据现存的唐朝科举制度中的记载,在唐朝选举官员进行铨选的时候一共有四个标准:

  第一个就是自己的身材,基本上需要达到体貌丰伟;

  第二个标准就是言辞,言辞必须要契合当下时政,并且还要做到辩论有据;;

  

  第三个比较在意的就是此人的书法如何,因为在唐朝人人都非常推崇南朝王羲之的书法,因此书法也成为了选举官员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标准;

  第四个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根据就是“判词”,需要对一般的刑事案件做出自己独到且正确的见解。

  倘若这四个都具备的话,那么就开始考核此人的才华与品行,如果德才兼备的话就会录用。

  由此可见,上边“判词”这一环节是作为铨选最后审查的一个阶段,并且在“判词”这一环节中,需要进行考试的学子们能够在案件审判结束之后,

  可以把审判案件的原委以及最终所判决的罪名等主要资料清晰明了地用状书的形式呈现出来,以便上级官员审核核查。

  

  而且在整理这些资料的时候,对科举学子的逻辑思路以及法律精神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判词”也就成为了铨选考察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可见唐朝时期的科举对于学子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程度还是十分重视的。

  也正是因为唐朝科举对铨选考察的重视性,导致参与科举的士子们必须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进行专门的训练,

  通常在即将考试的前几个月就要开始勤奋的准备“判词”考试,这样的话可以大概率在铨选考察的环节中获得一个完美的考核成绩。

  在科举考试中科目选是选拔专业人才的一项制度,并且书判拔萃以及评判这两门科目所遴选出来的学子,基本上都是被当做法律专才而培养的,

  即使考试的内容还是“判词”,但是考题的难度却比一般的铨选还要打大。

  

  著名的盛唐诗人白居易曾经在参加科举考试的时候为了准备铨选考察中的拔萃,日日夜夜端坐案前勤习判词,

  在预备考试之前还作百道判,以至于白居易能够成为学子们竞相追逐的目标,也可以看出铨选考察的标准之高。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之下,许多科举学子尤其是志向在当一名法律官员的学子都均要进行铨选以及难度更大的科目选两门考试,

  这样的律法考察制度对唐代士大夫群体法律素养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并且对后世往常法律人才的培养都提供了一个比较重要的范例,具有十分典型的指导意义。

  唐代官员法律素养的规范

  

  《唐律疏议》能够尽早的问世离不开朝廷当中庞大的文官集团,更加凸显出当时唐朝朝廷官员们极高的法律素养。

  唐朝的司法制度概括来看基本上就分为了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

  在唐朝中央方面,大理寺就属于较高等级的国家审判机关,类似于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

  而六部之一的刑部就是国家法定的司法行政机关;

  下面的御史台机构职能就是作为监察机关,三个机构互相之间都分工明确。

  如果有重大案件或者地方上上诉的案件,就需要大理寺卿携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被称之为“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

  由此可见在国家中央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司法体系。

  

  而在地方上,唐朝后期基本上就是藩镇制度,镇守一方的刺史或者节度使基本上就是司法和行政即为一体,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也就是地方上的司法长官。

  在府州一级上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作为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主要机构。

  重要的是唐朝地方上的官员基本上均为明经、进士、明法科出身的,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素养,能够保证处理一般的刑事案件。

  例如唐朝著名的狄仁杰就是明经出身,后来担任明州刺史的时候也以善于断案而著称。

  总而言之,有唐一朝科举考试中对法律知识的重视使得日后能够步入朝堂的那些士大夫阶层基本上都具备了比较完善的法律知识。

  

  并且这些官员在进入朝堂之后还能进一步对当朝律令进行规范与修改,

  唐朝的法律素养正是在这样一种正反馈之下而得以逐渐提升,保证了唐朝士大夫阶层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渐加深,

  对后世士大夫的法律知识储备提供了一个十分完美的模板,由此可见唐朝选举制度对唐朝官员法律素养的规范影响程度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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