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政策解读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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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关于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进行复函。现就复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验,核发竣工验收证书。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是地方政府规章,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是国家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效力高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处理类似问题应优先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解读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部门:法规处

  联 系 人:黄义军

  联系方式:0551-6287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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