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全覆蓋”監管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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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牽頭,聯合成都市體育局、成都市公安局等七部門制定了《成都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從適用范圍、規范收費、監管方式、日常監管、明確職責五個方面,明確了對藝術類等全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全覆蓋”監管,為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提供了政策支撐。

  《實施細則》明確,預收費是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該細則適用於對成都市區域內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學生從事非學科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線下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

  如何確定

  行業收費項目和標准?

  《實施細則》顯示,從嚴格落實收費要求、嚴格落實票據管理兩方面,要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行業收費項目和標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

  《實施細則》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30天收取費用,且不得跨學期收費。違規超過3個月或60課時收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或一次性收取超過5000元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無條件將違規收取的預收費足額退還學員(家長)。

  對預收費

  採取何種監管方式?

  《實施細則》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與屬地行業主管部門、托管銀行簽訂預收費三方監管協議,協議內容需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實施細則》還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托管銀行中開設預收費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用賬戶),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

  《實施細則》出台后,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省管理平台的監管專用賬戶,通過省管理平台收取和支付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於3個工作日全部歸集至監管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應監管、盡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抽逃,培訓機構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違規收取費用。

  同時,《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職責,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等內容,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據文旅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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