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鼓励新业态的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入驻集群注册平台

栏目:高等教育  时间:2023-03-29
手机版

  

  

  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新业态。

  

  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本市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加强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以党建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便利准入、融资支持、 税费减免 、创业就业、招标采购等方面政策时,应予以公平对待,不得违法制定禁止或限制性条款。

  (二)坚持首善标准。持续优化本市个体工商户产业结构,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推动“五子”联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新时代首都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面临的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诸多方面困难,出台“含金量”高、“保质期”长的政策措施,积极回应个体工商户关切,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获得感,提振市场信心。

  (四)坚持部门协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结合区域发展、行业管理特点,统筹发展和安全、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工作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1.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科技、文化类个体工商户进驻园区。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有形市场搭载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和返乡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从事民俗旅游、农业观光等业态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及建房管理规定以及房屋结构安全和抗震要求的条件下,可由村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办理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资中心)

  2.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支持试点依托属地街道、乡(镇)综合政务服务中心,为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综合办理服务。逐步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手续。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在结清相关税费及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组织形式后,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通过先注销、再新设方式变更回原个体工商户。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办好“一件事”。(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市级各行政许可部门)

  3.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持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政策措施,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管,抓好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开展“柔性执法”,对于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反相关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以批评教育为主。畅通投诉反馈渠道,有效遏制恶意索赔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4.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歇业期间备案、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对于符合简易注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探索强制退出机制,从而提高市场退出效率,提升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服务供给,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

  5.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新业态。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平台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开办个体网店;个体网店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主动对接上级部门,积极争取工作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经济发展新模式, 鼓励从事互联网直播服务等新业态的自然人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入驻集群注册平台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级各行政许可部门)

  6.提升线上经营能力。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 提升网上经营水平。平台、传媒等机构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的,属地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费用减免。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

  7.加大培育帮扶力度。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逐步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

  8.鼓励重点群体创业创新。落实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残疾人、应届毕业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专区或者单独建园,组织相关力量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从事个体经营。街道、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提供精准帮扶。(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9.增强公共服务能级。依托“e窗通”“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北京)”等平台,不断丰富网站内容和功能,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及时精准的政策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

  10.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反馈渠道。依托本市“12345”热线,受理解决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汇集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努力稳预期、强信心,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安心经营发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1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12.贯彻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个体工商户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有效期内可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3.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及财政补贴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每人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14.完善灵活就业机制。 采集农村季节性、非全日制个体工商户用工信息, 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个体工商户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责任部门: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15.按规定实施“五险一金”缓缴政策。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费款可在国家统一规定期限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按规定予以补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6.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将个体工商户刻章费用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为有需求的新开办个体工商户免费刻制印章。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房租的,属地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帮扶。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视情况减半收取相关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7.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覆盖面。 探索针对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18.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银行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19.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20.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纾困融资”专项贷款、无缝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缓交贷款利息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

  21.加强征信权益保障。对因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银行等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不报送逾期还款记录、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措施给予征信权益保障。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导致相关失信行为,原则上不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2.便利个体工商户外汇业务线上办理。支持个体工商户投身国际贸易,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制度保障

  23.加强非公党建工作。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以提升“小个专”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为目标,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指导个体工商户结合生产经营,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24.建立常态化服务保障机制。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承担着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职责。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已出台的财税、就业、社保、金融、保险等方面纾困政策更好落地落实。(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5加强监测分析。及时共享个体工商户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监测分析,跟踪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税务局、)

  26.加强宣传培训。结合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宣传解读。持续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利用音视频、图文、网络直播、宣传册等各种载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为个体工商户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各区政府,市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关于《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本市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电子商务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公平待遇,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将登记和税费金融支持等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并要求依法诚信经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本市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要求,《实施意见》计划于二季度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起草过程

  为充分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需求,我局先后组织了多场调研座谈,邀请个体工商户、平台企业、园区、有形市场等代表及街道办事处、区级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等基层管理者共同商讨扶持本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关工作。结合调研中发现的较为集中的需求和建议,起草并完善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措施和制度保障四大方面,共计26条具体举措,并明确了各区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含四部分,涉及二十六项重点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

  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加强党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以党建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从坚持公平公开、坚持首善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部门协同等四方面明确各地区、各部门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工作原则。明确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积极回应个体工商户关切,提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获得感,实现新时代首都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措施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加大服务供给,拓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空间”“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等四方面,提出了放宽经营场所登记限制 、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新业态 、贯彻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等22条具体工作举措,并明确了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责任分工。

  (四)制度保障

  从“加强非公党建工作”“建立常态化服务保障机制”“加强监测分析”“加强宣传培训”等四方面为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并明确责任分工,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 E N D -

  【投稿/爆料/合作请联系】

  请加客服微信:beijingmaoyue

  灵活用工、互联网财税同业交流群已开通

  入群请加微信:xinshuichat

  备注公司+姓名+职务+(财税或灵工)

  往期 · 推荐

  点击关注我们

  发现分享、在看与点赞了吗,戳我看看吧

上一篇: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下一篇:第一批用AI画漫画的人,已经赚到钱了

最近更新高等教育